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2017)蘇0324刑初205號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324刑初205號

2017年11月14日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3刑終443號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耀祖,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睢寧縣。被告人賈耀祖曾因犯重婚罪,於2014年11月19日被睢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賈耀祖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2月6日被睢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經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睢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睢寧縣看守所。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以睢檢訴刑訴〔2017〕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耀祖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一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耀祖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延期審理二次。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賈耀祖因對相關部門處理其與全太平宅基地糾紛、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傷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滿,為發泄情緒,在互聯網「西祠胡同」中「睢寧論壇官方版」等板塊多次發布網帖並採取跟帖方式,公然辱罵睢寧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以及辦理其重婚案件、其女婿朱某1故意傷害案件的政法幹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耀祖多次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耀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耀祖辯解:睢寧縣國土局造假證導致其宅基地被占,其在網上發帖反映六年,沒有處理,其房屋牆體、家具因為鄰居仝太平建房受到損害,所以其從2016年秋天開始發帖罵,是罵策劃者,而不是具體的工作人員。其女兒被人打傷,邱集派出所不予立案,也不委託鑑定,在網上發了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教我們學法的帖子。其被判重婚罪沒有專門發帖,只是跟帖過程中提過此事,辱罵語言極少。其是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賈耀祖因對相關單位處理其與仝太平宅基地糾紛、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傷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滿,為發泄情緒,在「西祠胡同」網站「睢寧論壇官方版」等板塊發布了《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等多個網帖,又以跟帖方式將網帖置於板塊前部,以使網帖更容易得到網民點擊、瀏覽和跟帖,其中「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人氣145150、跟帖1168,「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人氣55808、跟帖568,「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人氣26266、跟帖134。被告人賈耀祖在部分帖文中使用「狗雜種」、「狗x的」等污穢語言辱罵睢寧縣國土資源局、睢寧縣公安局等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扣押的電腦、手寫板等物證照片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錄像證實:2016年12月5日,睢寧縣公安局民警馬某、榮某持搜查證在朱品良見證下,對賈耀祖位於邱集鎮碾盤村三組的住宅進行搜查,依法扣押了賈耀祖的白色ZTE中興手機一部,標有海苔字樣黑色外殼的電腦主機一台。次日,睢寧縣公安局民警在朱品良見證下再次搜查賈耀祖住宅,依法扣押了漢翔大將軍智能第九代雙渦輪辨識核心手寫板一個。

2.睢寧縣公安局製作的電子檢查勘驗材料、檢查勘驗過程錄像及被告人賈耀祖發帖截圖打印材料證實:睢寧縣公安局網監大隊民警於2016年11月23日對西祠胡同網站http://www.xici.net暱稱為「萌芽JYZ」的網民在西祠胡同論壇上的發帖及跟帖內容進行遠程勘驗,並對勘驗過程進行同步錄像。勘驗過程中利用視頻錄像軟件全程進行視頻錄像並利用360瀏覽器自帶的功能對網頁進行保存,勘驗中保存的網頁圖片和同步錄像刻錄成光盤。民警對所有保存的網頁圖片壓縮為一個壓縮包,文件名為:取證20161123.zip,對該壓縮文件進SHA1值校驗,值為:5194F8072B3084D00B163616398B83A1697E212F,並形成附件電子證據光盤1張,編號為:SNWJ12O1。

經勘驗:「萌芽JYZ」於2013年4月15日註冊,ID28412976,綁定的是賈耀祖的手機和郵箱。

(1)「萌芽JYZ」角落第一頁有十條主題帖文,前五條有《亡黨亡法就發生在睢寧縣檢察院》等字樣的帖文,分別發布於西祠胡同江蘇法紀論壇、江蘇民意論壇、南京零距離官方版、徐州論壇、廣東媒體等板塊。

(2)「萌芽JYZ」角落第二頁有一條帖文,標題為《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人氣55808,跟帖568,發表於2015-10-22-14:27,帖文中有大量辱罵性語言;

(3)「萌芽JYZ」角落第三頁有一條帖文,標題為《請睢寧縣人民法院給予回復》,人氣3921,跟帖48,發表於2015-08-29-06:55,帖文中有辱罵性語言;

(4)「萌芽JYZ」角落第三頁有一條帖文,標題為《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人氣26266,跟帖134,發表於2015-08-17-04:07,帖文中有大量辱罵性語言;

(5)「萌芽JYZ」角落第十頁有一條帖文,標題為《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人氣145150,跟帖1168,發表於13-12-3002:11,帖文中有大量辱罵性語言。

3.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公安機關扣押的電腦為賈耀祖使用,涉案的網帖為賈耀祖所發布。

4.被告人賈耀祖的供述證實:其因不滿國土局對於其與仝太平之間土地糾紛的處理、睢寧縣公安局在朱守強故意傷害一案中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朱守強責任而未對賈鳳進行傷情鑑定、睢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其重婚罪、未受理其對劉斌的控告以及睢寧縣人民法院判處其重婚罪等,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5日間先後用「萌芽JYZ」賬號在西祠胡同上發布「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請睢寧縣人民法院給予回復」、「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等網帖,在發帖或跟帖中,為了泄憤,辱罵、謾罵國土部門、司法機關及辦案人員。

5.發破案經過和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由睢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於2016年11月22日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於2016年11月25日立案偵查,2016年12月5日將賈耀祖抓獲歸案。

6.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證實:被告人賈耀祖於1952年1月10日出生,曾因犯重婚罪於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公訴機關還提供了本案涉及案件相關情況的證據:

1.有關賈耀祖與仝太平土地糾紛的材料證實:賈耀祖與仝太平土地糾紛系在2012年3月25日,仝太平與賈耀祖的兒子賈利達成宅基地調換協議,後因雙方意見分歧未履行。仝太平翻建房屋雙方引發矛盾。2013年初,賈耀祖向縣政府12345熱線反映,到睢寧縣國土資源局和睢寧縣邱集鎮人民政府上訪。經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賈耀祖又以國土部門對仝太平宅基地進行地籍調查時其本人未簽字為由,申請撤銷仝太平的土地證書,睢寧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5月註銷了賈利和仝太平的土地登記。

2.有關朱某1故意傷害罪的材料證實:朱某1持磚頭毆打朱某2,致其輕傷。至於賈某腳上的傷,僅有賈某和朱某1陳述是朱某2所致。

3.有關被告人賈耀祖犯重婚罪的材料證實:賈耀祖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不應認定為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過追訴時效。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賈耀祖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

4.被告人賈耀祖到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述筆錄證實:2016年4月25日,賈耀祖到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反映其重婚罪、朱某1故意傷害罪及賈某與朱某2土地糾紛相關情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予以接談。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賈耀祖自2014年至2016年間,因對相關單位處理其與仝太平宅基地糾紛、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傷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滿,為發泄情緒,在「西祠胡同」中「睢寧論壇官方版」等板塊發布網帖辱罵睢寧縣國土資源局、睢寧縣公安局等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引發大量關注、跟帖,造成惡劣影響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耀祖利用信息網絡發帖辱罵國家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引起大量點擊瀏覽及跟帖,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賈耀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當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賈耀祖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但其拒不認罪,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耀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二、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賈耀祖的作案工具電腦、手寫板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陳 慶

人民陪審員  任 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朱夢雲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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