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

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

(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協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 協會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四章 協會職責

第五章 協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組織和行為,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開展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

第四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增進會員的交流,協調行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設立,堅持政會分開和自願入會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律發展。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健全內部組織、工作制度和管理機制,依法開展活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劃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業務主管單位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規範行業協會內部管理,指導行業協會開展活動。

第二章 協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第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或者按照產品分類、經營方式、經營環節以及服務功能等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具有行業代表性。

第十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的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的章程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行業協會,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五個以上發起人,發起人為本省註冊登記並連續經營二年以上的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連續經營二年以上的農村承包經營戶;

(二)發起人和其他申請入會者,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同業組織數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業銷售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選。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在本省註冊登記的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行業協會。

在本省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的非本省註冊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本省的行業協會。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章 協會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經濟組織,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等個人,承認協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同意,可以成為該協會會員。行業協會吸收個人會員加入的,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較多的行業協會,可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責。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人數由協會章程規定。會長(理事長)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人選,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規則、任期和職權,由協會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逐步實現社會化、職業化。

第四章 協會職責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的職能,可以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需要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評估論證、諮詢、交流、培訓、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本行業提出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調查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工作,組織企業參加應訴;

(四)代表行業和會員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並推動實施有關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產業政策的課題研究和政策效果評估,對行業准入條件及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決策提供諮詢論證,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根據授權或者委託,依法開展行業准入的資質、資格材料驗收工作以及認證、檢驗、鑑定等活動;

(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依據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非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他人入會;

(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

行業協會的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協會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支持其自主辦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扶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 實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

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委託行業協會草擬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規範準則、行業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

(二)委託行業協會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預測,數據統計;

(三)委託行業協會代行實施國家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就業信息發布等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事項。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行業協會評估活動,促進行業協會規範管理,提高社會公信力。鼓勵行業協會自願申請評估。

對行業協會進行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或者資助、提供服務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需要收費的,應當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收費依據應當公開。

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行業協會對會員開展培訓收取的非經營性收費,可以向財政部門申領相關財政票據。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其財產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非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的;

(三)對會員實施歧視性待遇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他人入會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返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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