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寧知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

2013年3月25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翠微路2號中國印刷科學技術研究所A座2層。

法定代表人陳彥,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顧曉寧、王佩佩,江蘇縱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藍田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李振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曹義懷,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龍文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李振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曹義懷,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解放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馬嘉樑,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陳耿、孟蘭凱,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儀公司)因與上訴人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蛙王子公司)、上訴人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公司)、原審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果超市)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寧知民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2年3月2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顧曉寧、王佩佩,上訴人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曹義懷,原審被告蘇果超市的委託代理人陳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漢儀公司一審訴稱:其成立於1993年,是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和銷售數字化中文字體的高新技術企業。漢儀公司於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了美術作品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並於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發表,漢儀公司對該美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該作品經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2009-F-020548。近來,漢儀公司發現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註冊商標中,未經許可使用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並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為此,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位於南京市棲霞區學衡路上的蘇果超市亞東新城購物廣場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由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城市寶貝"、"青蛙王子"兒童護膚系列產品,並當場取得了蓋有"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蘇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業統一發票"一張,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該系列產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城市寶貝"分為三類,最早申請註冊時間始自2003年,廣泛使用於其生產的一百多件產品及包裝上。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產使用"城市寶貝"商標的產品,銷售範圍廣、銷量巨大、侵權時間持續長,給漢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請求判令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漢儀公司著作權的"城市寶貝"註冊商標;2、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承擔本案的訴訟費;4、判令蘇果超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一審被告辯稱:

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一審辯稱:1、從字庫的實際情況看,字庫中的單個字不是著作權法中所闡述的美術作品,字庫實際上是統一風格的一部作品,漢儀公司對字庫中的單個的字並不享有著作權。雖然漢儀公司將字庫進行了備案,取得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及字庫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對漢儀公司是否享有字庫中單個字的著作權不能以這些證書來判斷,應當按照著作權法的作品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備案,是否享有及構成著作權應當依法進行判斷。字庫中的單字並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要求;2、漢儀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除了利用軟件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可以其他方式接觸到漢儀秀英體,由此可以看出漢儀公司是通過軟件對字庫享有著作權,即漢儀公司的權利主要在於軟件著作權;3、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城市寶貝"四字,是雙飛公司的註冊商標,且是委託案外人朱春江設計。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城市寶貝四字,不論是否構成侵犯漢儀公司著作權,也不涉及到侵犯漢儀公司的人身權問題,故不應當賠禮道歉;4、關於漢儀公司提出的50萬元損失的問題,雖有法定的賠償標準,但本案當中所使用的城市寶貝四個字與一般的侵犯著作權不一樣,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銷售的是產品,城市寶貝只是產品的註冊商標;5、青蛙王子公司只是授權雙飛公司使用青蛙王子公司的技術生產涉案產品,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與青蛙王子公司無關,青蛙王子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綜上,請求駁回漢儀公司的訴訟請求。

蘇果超市一審辯稱:其銷售的城市寶貝牌系列兒童洗護用品進貨渠道正規,來源合法,不構成侵權。漢儀公司雖享有字庫的著作權,但不享有字庫中單字的著作權,字庫中的單字不構成美術作品。

一審法院查明:

一、漢儀秀英體的形成過程及包含該書體的字庫軟件發行情況

漢儀公司於1997年6月組織公司設計人員,開始進行漢儀秀英體字稿的設計,1998年6月4日漢儀公司製作審校批評單,最終確認秀英體各個漢字的字型。漢儀公司當庭陳述,秀英體筆畫特徵主要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畫整體變方為圓,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設計字稿中多處有主要設計人員鄒秀英的簽名確認,並標註日期。鄒秀英於1999年2月23日簽署了《著作權權利歸屬確認書》,確認秀英體的創作由漢儀公司主持,代表漢儀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漢儀公司的委託參與創作,包括著作權在內的一切權利歸屬漢儀公司獨占性所有。

1999年4月,漢儀公司將漢儀秀英體(簡、繁)製做成《漢儀瀏覽字寶》光盤。光盤的外包裝上印有:"瀏覽字寶漢儀字庫系列產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體在內的多款字庫及漢儀公司的企業名稱;"配置要求"即Windows95/98/NT;漢儀字庫-瀏覽字寶軟件使用授權合同,主要內容是:

漢儀字庫-文房字寶(130GBTTF)軟件使用授權合同

這是一份最終用戶與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間的軟件使用授權合同,在將本軟件裝入最終用戶的硬盤中時,即表示最終用戶已經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終用戶在獲得使用授權的同時也應遵守合同中的各項規定。

1、授權:A、固定使用:漢儀授權最終用戶在一台已向漢儀公司登記的計算機上使用本軟件,最終用戶不可以在兩台以上的計算機上同時使用一套軟件,也不允許在其他電腦上有複製的本軟件存在,此件不得擴充使用或進行超出授權範圍的應用。B、非固定使用:最終用戶不得單獨轉移本軟件的使用權,但最終用戶可以在轉移計算機的使用權時,一併轉移本軟件的使用權,但最終用戶應要求本軟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間內應持有漢儀的授權合同,以及原始軟件,並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條款。

2、著作權:本軟件的著作權專屬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此本軟件受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的保護,最終用戶應象對待其他著作權的著作(如書籍、錄音)一樣來對待。

經當庭演示,用windows98計算機系統運行該光盤,可以打出漢儀秀英體""四個漢字。在漢儀公司秀英體原始設計稿中含有""四字。

1999年4月,由印刷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軟件入門》一書(統一刊號為(1999))的封底上記載有"訂閱以上三本圖書贈送價值150元的《漢儀瀏覽字寶》軟件光盤一張"的文字。

二、漢儀秀英體的著作權登記情況

2009年9月9日,國家版權局就漢儀公司申請登記的《漢儀秀英體(簡、繁)》,頒發2009-F-020548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內容:申請者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提交的文件符合規定要求,對其於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並於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發表的美術作品《漢儀秀英體(簡、繁)》,申請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予以登記。

2000年5月16日,國家版權局就漢儀公司開發的《漢儀瀏覽字寶》軟件V2.0,頒發軟著登字第000479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內容:著作權人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及申請人的申報,經審查,推定該軟件的著作權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三、雙飛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中使用漢儀秀英體情況

雙飛公司自2003年開始先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三個含有"城市寶貝"文字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分別為:

1、第3589726號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化妝品、花露水、化妝用雪化膏、防曬劑、爽身粉、牙膏、肥皂、洗髮液、洗面奶等。2003年6月1日申請註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圖所示);

2、第3880842號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1類)牙刷、電動牙刷、化妝用具等。2004年1月9日申請註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如圖所示);

3、第6127596號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肥皂、洗面奶、護髮素、芳香劑(香精油)、化妝品、爽身粉、花露水、痱子粉、香水、牙膏等。2007年6月25日申請註冊,註冊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如圖所示)。

以上三個註冊商標均為文字商標,商標標識中的文字""四字均使用了漢儀秀英體。

四、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情況

2010年12月25日下午,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文會同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公證員周瑩,公證人員芮劍魁來到位於南京市棲霞區學衡路上的蘇果超市亞東新城購物廣場,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由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產、銷售的城市寶貝、青蛙王子系列產品共計19件。並當場取得了蓋有"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蘇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業統一發票"一張,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2011年1月10日製作了(2011)寧石證經內字第115號公證書。

漢儀公司一審中當庭陳述,上述經公證購買的19款產品只對其中的8款主張權利:1、鮮奶兒童柔膚營養霜;2、蘆薈兒童嫩膚呵護霜;3、草莓深層滋養兒童嫩膚霜;4、檸檬加倍滋潤兒童嫩膚霜;5、蘆薈雙層保濕兒童潤膚霜;6、兒童保濕呵護霜;7、滋養型兒童潤膚霜,前述產品中均標註青蛙王子公司授權,雙飛公司生產字樣,標註的兩公司的企業地址均是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工業開發區北環城路8號;8、嬰兒舒眠潤膚露,該產品標註由雙飛公司生產(後漢儀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撤回該證據)。

經一審庭審比對,上述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以及產品的包裝上,均在顯著位置使用""四個漢字同時也標註了"青蛙王子"註冊商標。""漢字筆劃特徵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橫平豎直,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撇為柳葉形,折筆畫為圓形,同漢儀秀英體的原始字稿中的""四字,除大小外其餘均相同。就產品分類看,上述產品使用了上述第3589726號、第6127596號註冊商標標識。

另查明,2009年4月15日,雙飛公司與蘇果超市簽訂《商品採購協議》,約定由蘇果超市銷售城市寶貝(青蛙王子)系列兒童護膚產品。根據蘇果超市提交的證據證明,僅於2010年11月1日至30日期間,前述系列產品銷售額計774976.97元。

一審爭議焦點:1、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並享有著作權;2、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對漢儀秀英體字庫中的單字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

一、涉案秀英體字庫中具有獨創性的單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有明確的定義,即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涉案字庫中的單字若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就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即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

書法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瑰寶。追溯三千年的中國書法發展軌跡,書法經歷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幾個演變階段。在書法語境下,這其中的篆、隸、草、楷、行就是通說的字體。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字體因書寫者藝術成就和藝術風格影響力等原因,習慣上稱某某體,如眾所周知的唐代著名書法家歐陽詢、顏真卿、柳公權書寫的楷書、行書等書法作品,俗稱為"歐體"、"顏體"、"柳體"。這裡所指的歐體等不是字體而是書體。字體是固定的而書體卻是無窮盡的。

書法是漢字的書寫藝術,是把線條按一定規律組合起來塑造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其中的線條就是通說的點、橫、撇、捺等基本筆畫,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筆畫構建的漢字間架結構。具有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是線條美和結構美相得益彰的產物,書法家的創意和情感通過漢字的線條和結構以特定形態為表達方式。因此,書法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素是直接體現為構成"表達"的漢字線條(即筆畫)和結構。書法藝術受其表達方式的限制,書法家能在前人的基礎上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藝術風格非常不易。書法的學習和傳承方式離不開"臨摹-創作-再臨摹-再創作"過程,這裡所指的"創作"實際是一種書寫水平提高的過程,成為書法家都是在此循環往復中錘鍊出來。因此,書法創作也離不開對前人作品的學習與借鑑。

現行的各類字庫中的單字以書寫方式不同總體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書法家用傳統毛筆書寫的單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書法家作品中的單字),如著名的"舒同體"、"啟功體"。另一類是由書體設計人員使用鉛筆等現代工具描繪的美術字。對於第一類單字具有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目前沒有爭議。本案中涉及漢儀秀英體就屬第二類美術字,對於此類字庫中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能單獨構成美術作品,應當從美術字的藝術創作規律和著作權法理論的角度來審視這一問題。

美術字是經過加工、美化、裝飾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種運用裝飾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種書寫藝術。美術字看似簡單且宜於複製,但是設計一款具有創意並符合審美意義的美術字遠非想象的那麼容易。在現有上百種漢字美術字的基礎上設計一款富有美感並被大眾接受的美術字,就要求書體的設計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書法、美學、平面設計及相關學科的文化、藝術方面的知識和修養。美術字與用毛筆書寫的書法作品一樣,都要有藝術特色並具備吸引大眾的視覺效果。不僅要求每個單字賞心悅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藝術風格都要求達到整體美觀、和諧統一的藝術效果。因此,美術字的設計者需對漢字的局部與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設計者根據其創意和追求的藝術風格或藝術效果,在基本筆畫形態確定的基礎上,重點是在結構的安排和線條(筆畫)的搭配上,協調筆畫與筆畫、單字與單字之間的關係。字庫中美術字的設計者設計適宜字庫使用的美術字,同樣也要遵循此創作規律,首先要確定基本筆畫形態,再根據單字的基本筆畫的多少,對筆畫進行長與短、橫與豎、粗與細、曲與直等做適當的調整,直至達到設計者滿意的藝術效果。其次是針對字庫的特點和要求,對相應的與整體藝術風格不協調的單字再進行修正,最終實現字庫中每個單字之間的筆畫特徵與藝術風格,從整體上均協調、統一的字庫書體。由此可見,字庫將每個單字集合後,其整體風格一致的基礎是每個單字之間風格協調統一。

涉案爭議的美術字漢儀秀英體,是在5㎝大小見方的方格內描繪出大小相同的美術字。其筆畫特點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除筆畫兩端為圓形外與現有的黑體字無明顯差別,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筆畫整體變方為圓,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設計者鄒秀英在此基礎上就其確定的藝術風格,對字庫收錄的每個單字根據字的筆畫多少,在既定的間架結構框架下,對每個單字的重心、空間劃分、黑白對比進行合理的編排,然後根據字庫中單字整體藝術風格須統一、協調的要求,對每個單字逐一進行適當的修正,使之從整體上體現設計者的藝術風格,實現設計者的創意和追求的完美藝術效果。由此可見,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這個過程凝聚着設計者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設計完成的秀英體其中的單字所表現出的起舞飛揚動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優美曲線。與現有美術字書體相比,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和審美意義,體現了設計者的獨創性。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美術字的創作與用毛筆進行書法創作一樣,同樣需要學習和借鑑前人的美術字作品。就如同現有字庫中收錄的著名書法作品"舒同體"。書法家舒同的書體受顏體影響頗深,筆畫特徵有明顯的顏體痕跡,但人們並未因此置疑其書寫的書法作品的獨創性。涉案秀英體漢字的橫和豎的筆畫與黑體美術字的橫、豎筆畫相似,從中可以看出設計者借鑑了黑體字的藝術特徵。雖然美術字的創作難度和高度均無法與書法家用毛筆書寫的書法作品相比,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否定美術字或涉案秀英體的獨創性,關鍵是看美術字或涉案秀英體整體的線條(筆畫)和間架結構是否具獨創性。特別是其與公知領域美術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點,即表達的新穎性或表達的創新性,其受保護的要素體現為構成"表達"的符號和結構本身。   我們還應當看到漢字由於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徵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徵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徵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徵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對於字庫中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應當把握以下幾點,首先應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徵、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其次是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書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看漢儀公司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第三是一種書體字庫中的單字與漢儀公司發行的字庫中其他相近書體中的相同單字進行對比,看漢儀公司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漢儀秀英體整體風格的框架內,並不是每一個漢字均能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的創作高度。雖然單字的風格如等字與秀英體字庫整體風格一致,但其筆畫特徵與公有領域的如黑體一、二、三、五、十,包括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的漢儀字庫中漢儀粗圓體相同漢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筆畫、結構特徵基本沒有變化,兩者差別不大,極為相似,此類受表達限制的漢字難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

根據上述論證,本案中涉及的""四個漢字,基本體現了漢儀公司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徵。其中點、撇、折筆等筆畫體現秀英體特色,與現有公知領域包括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徵,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另外,字庫中單字設計完成後,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製作成適宜計算機適用的字庫軟件的過程,只是因為技術進步而帶來的複製的手段更先進而已,軟件只是承載單字複製品的介質,是供計算機使用再現單字的一種工具,軟件運行結果本身並不能產生字庫以外與字庫內藝術風格相同的單字。字庫是單個書法作品的集合,一種書體的字庫從整體上體現字庫內所有單字的筆畫、結構特徵協調統一的藝術風格,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角度看,一種書體的字庫與其他書體的字庫相比,具有明顯的顯著性和區別特徵,因此,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意義上說,字庫整體上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基礎是每個單字之間的藝術風格一致,我們不能因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獨創性而否定單字的獨創性。

二、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對漢儀字庫中具有獨創性單字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雙飛公司雖陳述,涉案""文字商標系委託他人設計。但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支持其此項主張,其所陳述的事實無證據證明。據此,雙飛公司未經漢儀公司許可,在其註冊的商標標識中使用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侵犯了的漢儀公司對此所享有的美術作品複製權、獲得報酬權。雙飛公司生產、銷售使用侵犯漢儀公司著作權的文字商標的產品,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對於青蛙王子公司抗辯認為,其只是授權雙飛公司使用技術生產涉案產品,其不應當成為本案被告並與雙飛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之理由。一審法院認為,青蛙王子公司與雙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產品外包裝上均標註青蛙王子公司授權,雙飛公司生產的字樣,標註的企業地址相同。由此可見,青蛙王子公司在產品上署名並授權雙飛公司生產涉案產品,以此方式向消費者宣示其是產品生產者之一。因此,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系青蛙王子公司與雙飛公司的共同行為,其應當與雙飛公司共同對產品中侵犯漢儀公司著作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此項抗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另外,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還抗辯認為,漢儀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除了利用軟件其可以其他方式接觸到漢儀秀英體,由此可以看出漢儀公司是通過軟件對字庫享有著作權,即漢儀公司的權利主要在於軟件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如上所述,字庫的軟件只是承載單字複製品的介質,是供計算機使用再現單字的一種工具,軟件運行結果本身並不能產生字庫以外與字庫內藝術風格相同的單字。並且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當庭陳述在本案中,不對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的行為主張軟件著作權。因此,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的此抗辯理由與本案無涉。

三、關於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

雙飛公司申請註冊的三個商標中所使用的""四字,均使用了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漢儀秀英體,同時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將商標用於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為此,漢儀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漢儀公司對涉案"城市寶貝"四個漢字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對於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漢儀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漢儀公司並未舉證加以證明。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雙飛公司在申請涉案註冊商標時,漢儀公司銷售包含涉案秀英體在內的正版《漢儀瀏覽字寶》軟件的價格是150元。但雙飛公司是在商標標識中使用漢儀秀英體,並且與青蛙王子公司共同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屬商業使用。故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侵權使用行為給漢儀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就不能僅以軟件的銷售價格計算,還應當考慮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美術作品作為商標使用的商業用途,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標識中的文字對產品的銷售的影響及相關文字在包裝裝潢中的使用,產品的銷售價格、銷售範圍等因素。其中使用商標的持續時間應以涉案美術作品權利人漢儀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其次,漢儀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等合理費用,依法也應當由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負擔。綜上,對漢儀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將綜合以上因素在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時一併確定。

由於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侵犯的是漢儀公司就美術作品所應獲得的財產性權利,未侵犯漢儀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故漢儀公司要求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四、關於蘇果超市的法律責任

蘇果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雖有合法來源,但如上所述,涉案產品所使用的商標標識侵犯了漢儀公司對商標中使用的文字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漢儀公司要求其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之前,故本案應適用2010年2月26日修訂前的著作權法。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註冊商標標識和其產品包裝裝潢中,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漢儀秀英體""四字;二、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侵犯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漢儀秀英體文字商標標識及包裝裝潢中含有漢儀秀英體""四字的產品;三、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人民幣4.8萬元;四、駁回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8800元,由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負擔。

漢儀公司上訴及答辯意見為:漢儀公司為開發具有獨創性的秀英體字體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理應得到法律更為有力的保護。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侵權情節嚴重,侵權行為持續時間更長,侵權產品銷售量大,銷售範圍廣,獲利巨大,應當承擔更多的侵權責任。漢儀公司為維權花費巨大,原審判決確定的數額不足以彌補漢儀公司的維權花費。綜上,請求判決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並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合理開支。

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共同的上訴及答辯意見為:一、涉案秀英體字庫中的單字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1、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審美意義,其功能價值在於傳遞感受。而涉案字庫中的字體具有工業產品的屬性,其主要功能是傳情達意,受到保護的是整體性的獨特風格和數字化表現形式,其中的單字無法上升到美術作品的高度。2、秀英體漢字的特徵是整個字庫的整體風格,而對具體的單個字而言,並不具有獨創性。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字庫中的每個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依據不足。3、創作秀英體字體的作者許可他人製作字體工具,製作者創設了新的權利,即字體工具的權利,而字體的作者對字體工具產生的單字的權利由此而用盡。實用字體中的單字無版權。實用字體通過字體工具保護,僅有整體版權。4、字體工具中的實用字體不能分拆成為單字受到保護。原因在於:第一,保護字體單字的版權將保護對象延伸到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工具文字,損害社會;第二,字體業者主張保護的實用字體單字僅有抽象存在,並沒有可複製的載體,不構成作品;第三,字體工具的製作者沒有發行抽象的實用字體單字,只是在發行字體軟件;第四,使用字體工具中的單字沒有複製全套字體,不侵犯字體的版權。二、沒有證據證明青蛙王子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首先,青蛙王子公司僅授權雙飛公司使用技術生產涉案產品。其次,一審判決依據青蛙王子公司和雙飛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企業地址相同,向消費者宣示青蛙王子公司為產品生產者之一而認定青蛙王子公司侵權錯誤。第三,涉案"城市寶貝"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是雙飛公司,一審認定青蛙王子公司侵權沒有依據。三、雙飛公司提供了委託他人設計的證據,一審未予認定沒有依據。四、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首先,雙飛公司的獲利、生產和銷售產品的數量與"城市寶貝"四字無直接關聯。其次,一審判決將銷售範圍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未明確銷售範圍有多大。第三,漢儀公司正版瀏覽字寶僅150元,其銷售後,無權再索取再次印刷的報酬。五、一審判決未支持漢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卻判決由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不當。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蘇果超市意見為:蘇果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且已停止銷售。

本院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是否侵犯了漢儀公司涉案著作權;2、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二審中,漢儀公司提供了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廈民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1823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其向未經許可的提供字庫下載的網站主張過權利,並獲得了賠償。

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申請證人朱春江出庭作證,對其接受雙飛公司設計""的過程進行陳述。

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對漢儀公司提供的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從兩份文書可以看出秀英體可以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且漢儀公司已通過軟件的侵權者得到了相應的賠償,再主張軟件中的單字是不能成立的。蘇果超市對該證據無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力將在裁判理由部分綜合認定。

漢儀公司認為證人朱春江陳述的不真實,也與本案無關聯。蘇果超市對該證據無意見。對此,本院認為,證人已出庭作證,其陳述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其內容真實性應予認定,對其證明力將在裁判理由部分綜合認定。

此外,本院還依職權對互聯網下載秀英體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各方對本院調查的內容均無異議。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

1、在二審庭審中,朱春江出庭陳述,其是以個人名義接受雙飛公司委託設計"城市寶貝"的;其從網上免費下載並安裝了秀英體字庫,但具體網站名稱記不清楚了,使用秀英體字體完成設計後感覺不錯,公司回復也挺滿意,之後收取了一、二千元費用。

2、二審中,各方當事人確認,www.ps123.com、www.knowsky.com、www.chinaz.com、www.cndesign.com、www.sj00.com、www.dabaodu.com、www.pc6.com等七網站提供秀英體字體下載。其中,www.knowsky.com、www.chinaz.com、www.dabaodu.com、www.pc6.com等四網站有"僅供學習和研究使用"、"供學習研究之用,如用於商業用途,請購買正版"等說明。

3、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廈民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漢儀公司向廈門享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其運營的www.chinaz.com提供漢儀字庫的下載,判決賠償40000元。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1823號民事調解書載明:漢儀公司起訴北京萬戶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北京萬戶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漢儀公司三萬元調解款。

4、根據漢儀公司的陳述,漢儀秀英體字庫的設計過程大致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字體創意、字形設計、掃描和曲線合成、擴展創作、創作符號、字形審定、二次創作、格式轉換、測試校對。字體創意是設計師經過多次方案構思和草圖勾畫,確定將點設計成象徵愛和情感的桃心形狀,撇設計成柳葉的形狀,捺的設計後端向上翹起,撇和捺同時存在的時候設計成兩端向上翹起的形狀,其他所有的筆畫都儘可能的以更能表達溫情色彩的弧線處理,以達到整個字親和、秀麗的效果。字形設計是設計師根據每個單字的字形結構和筆畫特徵展開單字設計,期間設計師會多次修改,以達到最美觀的藝術效果。涉案"城市寶貝"四字中,"市、寶、貝"三字是設計師直接設計出來的。掃描和曲線合成是先通過掃描設備將設計圖稿轉化為數字化圖像存儲於計算機中,最初掃描完成的數字化圖像是一幅幅位圖(位圖,亦稱為點陣圖像或繪製圖像,是由稱作像素的單個點組成的圖像,放大縮小後模糊不清,周邊會有通常所說的鋸齒。),然後通過專業的字庫設計製作工具對位圖字稿圖像進行曲線合成或稱數字化擬合,即通過程序模擬位圖字稿中的字形輪廓,並以點和線的形式還原字形,形成字形的矢量輪廓。只有在紙稿進行的單字創作才需要掃描和曲線合成,現在很多設計師都是直接在電腦上進行設計,就不再需要這個階段的工作了。擴展設計是設計師通過最初完成的兩千多個單字以拼合的方式來設計其他單字。通過這些字的設計,設計師們會總結設計出一些具有秀英體風格特點的筆畫和部首,然後以拼合這些筆畫和部首的方式來設計其他字。涉案的"城"字是由單字"成"和"圩"的土字旁所拼成。這種設計方式極大的縮短了整個字庫的設計時間,但拼字過程並非是簡單的組合拼裝,而需要設計師根據自己對秀英體字體風格的理解和對要設計的單字的字形特點和結構特徵的理解,進行一對一的設計,同一個筆畫和部首放在不同字中都要進行不同的設計,才可以保證單字的美觀性。創作符號是根據字體的風格特點和筆畫描述形式,設計創作與之匹配的各種符號、西文字母等。字形審定是單字和字符創作完成後,主設計師會對所有單字進行審定,包括審核每一個單字及其筆畫的描述是否符合字體設計師的初衷,間架結構是否合理安排;整套字庫版面效果是否和諧美觀、風格統一。格式轉換是所有的設計工作完成後,字庫技術工程師利用專業軟件將設計出來的單字和符號進行集合,賦以編碼,並將其轉換成為特定數學函數描述字形輪廓的文件格式(例如truetype格式),再加以指令控制其字形的顯示效果和排版效果,形成字庫。目前國際通用的字庫文件格式是truetype格式和opentype格式。測試校對是字庫製作完成後要安裝至各種字庫應用環境中進行測試。測試內容包括字庫軟件的功能測試、其與軟硬件的匹配以及校對單字是否有錯字,是否有編碼錯誤等。為確保字庫產品質量,測試大致需要1-3個月時間。測試合格後,字庫所有的設計創作製作過程完成,可以上市銷售。

本院認為:

一、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侵犯了漢儀公司涉案著作權

1、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原稿,不侵犯其字體原稿的著作權

漢儀公司主張,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有可能利用其秀英體原稿進行了複製。對此,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原稿,不侵犯其字體原稿的著作權。理由是:首先,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主張,其委託的設計人員朱春江從網絡上下載了秀英體字庫並使用字庫中的字體製作了涉案"",並且,目前仍然有網站提供秀英體字庫的下載;其次,漢儀公司並沒有秀英體原稿公開發表的證據,其公開發表的是字庫,而非字體原稿,二者是不同載體;再次,漢儀公司並未提供其秀英體原稿,且其陳述,秀英體原稿中只有"市、寶、貝"三字,且這三個字亦經過了電腦中的二次創作,與原稿存在區別;"城"字是通過拼字創作完成的,不存在所謂有字體原稿。因此,應當認定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所使用的涉案字體來源於字庫。字庫中的單字與原稿系不同的載體,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使用涉案""四個單字的原稿,不侵犯原稿的著作權。

2、涉案秀英體字庫中輸出的""四字具有獨創性,屬於美術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有明確的定義,即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漢字在中華文化的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經歷了甲骨文、金文、篆書、隸書、楷書、草書、行書等階段。漢字係由象形文字(表形文字)演變成兼表音義的意音文字,但總的體系仍屬表意文字。所以,漢字具有集形象、聲音和辭義三者於一體的特徵。這一特徵在世界文字中是獨一無二的,明顯區別於目前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的西文等其他字體,在中華民族的歷史上留下了十分豐富的書法作品,成為中華民族的獨特的文化瑰寶。優秀的書法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個性和審美,引起人們美妙的聯想,給人以美的享受。這說明漢字字型具有很大的創作空間。美術字體的創作雖然與書法字體有所不同,但同樣存在較大的創作空間,亦屬於以線條、色彩等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字庫中的單字設計,每個字的最終定型,都是設計人員根據自己的設計理念,選擇、取捨、判斷、綜合的結果,體現了設計人員的智力創造。

涉案秀英體字庫的單字經過字體創意、字形設計、掃描和曲線合成、擴展創作、創作符號、字形審定、二次創作、格式轉換、測試校對等幾個步驟。其中兩千多個基本單字是經過字稿設計、掃描合成,再經過字形審定、修改,還有可能要進行二次創作,以及最終進行的測試校對等步驟。其餘的單字是通過拼字創作完成的,但同樣要經過字形審定、修改,也有可能要進行二次創作,以及最終進行的測試校對等步驟。需要注意的是,拼字完成的單字並不是簡單的拼合,需要設計者根據其對字體風格的理解和對單字字形特點和結構特徵的理解,逐一進行設計。比如涉案的"城"字是通過單字"成"和"圩"中的土字旁所拼成,但二者的比例以及筆劃之間相互的配合需要經過設計者不斷的調整,以達到單字本身美觀,並與字庫其他單字在整體上協調統一的效果。所有字形的最終確定都是以顯示為文字、符號的圖像為載體,雖然該圖像是數字化的形式,但同樣是創作者以美術作品為基礎所完成的智力成果。這種方式利用電腦工具完成,與傳統紙筆完成創作只是隨着新技術發展而在使用工具上有進一步發展,其本質並無不同。

雖然字庫中的字體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後和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存在。但這種數字化的存儲和複製方式,並不能改變其美術作品的性質。其在輸出時經特定的指令調用、解釋後,仍還原為相應的字型圖像。這種數字化的形式更方便複製,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字體單字可能成為美術作品的屬性,計算機技術的運用並未改變其本質。如同遊戲軟件一樣,雖然其是以數字化的程序形式存在,但其運行的某些畫面在符合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的情況下,仍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因此,在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庫中的單字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鑑於字庫字體本身同時兼具審美與實用工具的雙重特性,字庫字體創作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計算機使用漢字的需要,因此,字庫字體屬於作品性和工具性緊密結合的智力成果,在將字庫字體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時,其獨創性應當具備較高的獨特審美的要求,亦即獲得保護的字庫單字,應當明顯有別於已有的公知字體。一般的美術字如果系手工獨立完成,即應認定為獨創性美術作品,而字庫字體的獨創性要求則不能等同於一般美術字。且對運行字庫軟件輸出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逐一進行判斷。如果字庫單字的保護標準確定得較低,有可能很難將其與已有字體區分,造成混亂狀況,防礙公眾對已有字體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礙對文化的傳播。故只有體現較高獨特審美,並能夠與已有字體明確區分開來的字庫單字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加以保護。

如前所述,秀英體字體具有鮮明的特徵: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筆畫整體變方為圓。涉案秀英體""四字具備秀英體上述鮮明的特徵,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性要求,應受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字庫整體是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後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存在。字庫中字體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關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其內容是字型輪廓相關數據及構建指令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及指令代碼的結合,其經特定軟件調用後產生運行結果,因此,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製作的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屬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系軟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並非簡單的單字字型的匯編合集。因此,一審判決以字庫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一種書體的字庫區別於其他書體的字庫,進而認定字庫整體也是一部美術作品,忽視了字庫整體系計算機程序這一重要特性,同時也混淆了字庫整體與字庫經解釋執行後顯示的單字字體字型的關係,進而影響了對字庫性質的認定,應予糾正,但這並不影響本案對涉案字體單字構成美術作品的認定。

3、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未經許可,侵犯了漢儀公司著作權。

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主張其使用的秀英體系其委託的設計者朱春江從網站下載的秀英體字庫中獲得,該下載是免費的,其不知該下載是否經漢儀公司許可,不構成侵權。對此,本院認為,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未經漢儀公司許可。理由是:首先,漢儀公司明確主張其未授權任何公司在互聯網上提供免費秀英體字庫下載。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漢儀公司授權任何公司提供秀英體字庫的下載。其次,漢儀公司主張目前提供其秀英體字庫的下載網站均系不規範經營商所為,且其向其中的部分網站經營者主張過權利,並提供了獲得相應賠償的依據。故對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關於網站提供下載的秀英體字庫不知是否經漢儀公司授權,不構成侵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青蛙王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青蛙王子公司主張其僅授權雙飛公司使用其技術生產涉案產品,不構成侵權。對此,本院認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明其為產品的製造者的企業或者個人,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產品製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青蛙王子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註青蛙王子公司授權,屬於前述表明其是產品製造者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青蛙王子公司抗辯認為,其授權的僅為配方,與使用字體無關,不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5、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關於字體原稿已製作成字庫,形成新的權利,權利用盡的抗辯主張不成立

權利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商標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權利人製造或者許可他人製造的權利產品售出後,他人再使用或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因屬於對其財產權的行使而不構成侵權。這是對知識產權權利和他人財產權的一種界分。如前所述,字庫中的字體要麼是對字體原稿的複製或者數字化,要麼是根據字體原稿中的單字進行演繹和製作形成新的單字,數字化的過程或者形式並不能改變其中具有較高獨特審美的單字系美術作品的屬性。字體單字被整合成字庫工具或者軟件,雖有可能形成新的權利,如字庫工具整體或者字庫軟件的權利,但每個單字的可作品性並不因此而喪失,即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性標準的單字仍應認定為美術作品。另外,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的涉案秀英體字庫系未經漢儀公司授權許可的行為,不屬於從正常銷售渠道獲得的字庫字體。因此,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關於權利用盡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經漢儀公司的許可,在其產品上擅自使用了漢儀公司擁有著作權的秀英體單字,構成了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擅自使用漢儀公司擁有著作權的四個單字,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停止侵權,本院認為,由於涉案字庫字體具有實用工具的性質,繼續使用能夠減少社會財富的浪費,可以考慮判決不停止侵權而由使用者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而本案中,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明確主張,如果法院認定其構成侵權,其將不再使用涉案四個單字,本院亦尊重其選擇,判令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秀英體""四個單字。

關於賠償數額,漢儀公司認為其投入巨大,侵權情況嚴重,維權花費巨大,因此,賠償數額明顯較低。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則認為,4.8萬元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正版瀏覽字寶僅150元。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正版瀏覽字寶雖然僅售150元,但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體屬於商業性使用,因此不能僅根據售價來確定賠償數額。其次,涉案侵權產品雖然銷售數量、範圍較大,但侵權獲利不等於侵權產品全部利潤,而應當是與使用涉案四個單字有關的一部分利潤。因此,一審法院考慮到侵權產品的銷售範圍是在全國範圍內銷售,且使用的產品類別較多,並結合商標使用的商業用途、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標識中的文字對產品銷售的影響及相關文字在包裝裝潢中的使用等因素而確定賠償數額為4.8萬元(包括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漢儀公司、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均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由漢儀公司負擔人民幣4400元,青蛙王子公司、雙飛公司負擔人民幣4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成龍

代理審判員陳芳華

代理審判員劉莉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方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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