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
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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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7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與養護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章 收費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國家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經驗收合格並向社會公告,專供汽車通行的公路。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運輸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機構(以下簡稱高速交警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對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旅客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規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裝車輛從事營運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其具體職權範圍由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確定。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由高速交警機構負責實施,其治安管理職權由省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第六條 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經營企業以及利用貸款、集資建成高速公路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從事高速公路投資建設以及收費、經營、養護、清障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加強巡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
第二章 建設與養護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省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
第九條 對高速公路建設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建設高速公路徵收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應當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根據高速公路規劃,按照聯網運行和現代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監測、收費系統,以及限載檢測、交通量觀測和管理等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的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設。
高速公路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氣象災害監測與預警設施。
第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上跨高速公路的與高速公路分離的橋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接線等設施及時移交給原道路管理單位管理;沒有道路管理單位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改建、擴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務區增設的建設管理應當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設要求和管理規定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增設、關停收費站或者變更收費站名稱,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關停收費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務區或者變更服務區名稱,應當經省交通運輸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養護規定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編制養護計劃,安排相應的養護資金,對高速公路實行預防性、周期性養護,保障高速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規範加強養護巡查,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養護規範要求的,或者發現路基、路面、橋涵、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等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並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高速公路橋梁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除;當事人阻撓清除或者涉及路產損失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報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定期分析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等路況數據,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承擔的養護工程項目相適應的人員、設備和技術。
高速公路養護應當實行機械化、專業化和社會化,並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需要進行養護作業的,養護單位應當選擇在車流量較小的時段進行,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占用行車道的,應當事先通報高速交警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情報板發布養護作業路段、時間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第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和交通組織情況的監督管理。
因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警機構應當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應當予以執行。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範圍的分界,由省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並在分界點設置分界標誌。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梁隔離柵外緣起五十米範圍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沒有隔離柵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建築控制區,並按照建築控制區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路政巡查中發現高速公路橋梁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清除;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當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代為清除。
第二十二條 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廣告設施。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經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並依照戶外廣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規定的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且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改建、擴建,需要移動、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橋梁、渡槽、管線、電纜等設施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設置、變更標誌、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有關管理規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標誌、標線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路網運行、交通安全等狀況,提出標誌、標線變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標誌、標線變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徵求高速交警機構的意見。
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高速交警機構不得變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標準。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置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除經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外,其他超限運輸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
第二十六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稱重站、服務區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路產損失賠償部分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越江橋梁附近水域的巡查;發現橋梁及其防碰撞設施受損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根據情況發布航行通告。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履帶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列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對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
第三十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乘坐在安裝安全帶的座位上的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
機動車行駛過程中,乘車人不准站立。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路面限速標記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後經匝道駛離。
第三十三條 遇雨、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情況時,車輛應當減速行駛並加大行車間距。
已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能見度低於二百米時,應當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與同一車道內前車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車間距,能見度低於五十米時,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時速就近駛離高速公路或者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四條 行車道應當標明允許通行的車型及最高、最低行駛速度。車輛應當根據自身車型及行駛速度使用相應的行車道。
同方向有二條行車道的,左側行車道只允許客車通行,貨運汽車可臨時借用左側行車道超越前車。同方向有三條行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客車通行,中間行車道和右側行車道允許客貨車通行。同方向有四條行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客車通行,左側第二條行車道允許大、小客車通行,第三條、第四條行車道允許客貨車通行。
第三十五條 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可以使用應急車道;其他車輛除因故障、事故等緊急情況外,禁止在應急車道內違法行駛、停靠。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須在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排在最後的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禁止在應急車道內排隊等候。
第三十六條 車輛駛入收費站區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和信號指示減速行駛;除道口關閉或者收費設備故障等情況外,不得變更車道。
除領卡、繳費和其他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安全島通道及其前後各二百米內停車及上下人員。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執法人員和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工作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範圍內行走、滯留。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應當按照標誌在規定的區域內停放。禁止在服務區內轉運貨物或者擅自轉運旅客。
第三十七條 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駕乘人員休息、檢查車輛應當進入服務區。
車輛因遇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禁止占用行車道修車。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請求援助。
機動車修復後需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開啟左轉向燈,並在應急車道內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准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禁止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內檢修車輛,確因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當立即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請求援助。
第三十八條 車輛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的後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夜間、雨、雪、霧天駕駛人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後霧燈。
車輛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還應當採取安全措施,組織車上人員迅速疏散至護欄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十九條 除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事故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修車活動。
第四十條 因雨、雪、霧、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高速交警機構可以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商定,並及時發布信息。緊急情況下,現場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同時分別報告省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
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情況消除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恢復交通。
發現高速公路有事故頻發路段的,高速交警機構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研究分析,制定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關閉高速公路由高速交警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高速交警機構負責現場指揮疏導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關閉收費站入口、服務區出口,設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導設施,並通過公眾媒體和沿線的可變情報板等發布信息。
第四十二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懸掛明顯標誌,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通過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梁、隧道,應當符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暴風雨、雷電、冰雪、霧天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禁止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進行監督檢查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運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安監、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環保、質監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作配合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章 收費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誠信,公開服務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通行車輛和駕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務。
省交通運輸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以及省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收費與清障救援、服務區經營等服務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經依法批准,有權向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收費高速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車輛,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於強行沖闖收費道口、交換通行卡、假冒減免通行費車輛等逃交、拒交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對里程難以確定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費收費站與網內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收取可以採用計重收費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速公路上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執行現場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開闢免費緊急通道。
第四十五條 收費高速公路具備條件的應當實行聯網收費。省有關部門應當對聯網收費和使用的統一收費票據加強管理和監督。收費標準應在收費站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條 收費站應當開足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
因未開足收費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車輛待交費,或者開足收費道口待交費車輛排隊均超過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免費放行,待交費車輛有權拒絕交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距離收費道口二百米處設置免費放行標誌。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收集、匯總所轄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業等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報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影響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接受的路網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需要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交警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共同商定,分別下達路網調度指令,並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監控等信息資源應當與交通運輸、公安、氣象等部門共享。
遇有高速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可變情報板等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高速交警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雨、雪、霧、冰凍等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影響道路通行時的處置預案,共同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搶險救援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和應急搶險救援器材設備,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處置高速公路火災、危險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後,應當立即派出救援車輛和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遇有人員受傷的,應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嚴重交通堵塞,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以及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運行。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協商不成的,應當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國家對事故車輛的清障救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障救援收費應當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拖曳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第五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日常管理,保持秩序良好和環境整潔,保證服務設施正常運行。
服務區、停車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供水服務應當免費。
服務區、停車區因故無法提供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可變情報板等設施及時發布信息,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格不得明顯高於本地區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工商、價格、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增設、關停互通出入口、服務區,或者變更收費站、服務區名稱的,由省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路況數據、路網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發布路網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許可方案進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養護作業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安全標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以外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或者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設置廣告設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高速公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機構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提前開啟右轉向燈或者不經減速車道減速直接進入匝道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控制車速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收費站區不按規定減速行駛或者變更車道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收費站區停車及上下人員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服務區內未按照規定區域停車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占用行車道修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內檢修車輛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車輛遇障礙或者發生故障停車後,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非清障救援車輛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或者駕駛清障救援車輛執行任務時不按照規定使用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車、行走或者乘車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費站區行走、滯留的人員,由高速交警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由高速交警機構對駕駛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修車活動的,由高速交警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給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編號。
非收費高速公路,由其管養單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養護。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或者橋梁滴水線)至隔離柵或者公路用地界樁的區域;無隔離柵或者公路用地界樁的,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或者橋梁滴水線)外緣起一米以內的區域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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