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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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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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組成人員守則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密切聯繫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做好常委會的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任請假。常委會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請假。

每次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辦公廳將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提議案權、質詢權、詢問權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等權利應當依法進行,在審議議案時積極發表意見。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程序有關的問題除外。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在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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