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批轉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批轉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1956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本會原則上同意司法廳「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現轉發你們。鑑於建立人民律師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目前主要是根據各地需要與可能採取逐步建立穩步前進的原則。方案中所提出在省轄市、中級法院所在地六個市外,其他需要建立法律顧間處的六個縣,可 作為各地參考。贛南行署、各專署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更改,如認為條件不成熟也可以緩辦。重點縣的選擇原則,一般應是縣院工作基礎較好,幹部力量較強,業務量較大,工作上比較迫切需要的地區。各地可結合本地區情況研究確定,並希上報司法廳備案。

在建立律師組織中,除應按照方案中所規定的幹部條件,認真推選力能勝任的律師工 作幹部和領導骨幹外,應認真做好建立人民律師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明 確認識人民律師制度與舊律師制度的本質區別。在實際工作中應實事求是的切實的給公 民、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以法律上的幫助,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合法權益,以鞏固革命法 制,體現人民律師的優越性。

附:江西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司法廳
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國家的法制正日益完備,公民的法制觀念正 日益加強。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還不識字或識字不多並缺乏法律知識的勞動人民,在遇 到有關法律問題以及需要寫一些法律文件時,往往需要具有法律知識的專業律師替他們 當顧問和代書,使他們一方面能夠及時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致受非法的侵害; 另一方面不致盲目行動,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了體現憲法第76條中的「被告人 有權獲得辯護」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律師間題的規定,進一步貫徹執行這項規定,也需 要有一批專門的人民律師為刑事被告作辯護人,並帶動法律規定的其他幾種辯護。根據以 上情況,逐步建立新的、為人民服務的律師制度是必要的和正確的,茲根據國務院同意的 「司法部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的精神,並參照我省具體情況和現有條件,擬訂我省建立律師工作的方案如下:

(一)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任務是為公民、機關、企業、團體給予法律上的幫助,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合法權 益,藉以鞏固革命法制。其方法是:(1)解答法律詢間和提供法律上的意見;(2)代寫申請 書、訴狀和其他法律文件;(3)參加訴訟,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和民事原、被告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的代理人。

律師並應在司法管理機關指導下宣傳法律、法令。

(二)律師組織的設置

(1)為了逐步建立律師制度,開展律師工作,除已經建立的南昌市法律顧間處應繼續 增配律師,加強工作外,應在省轄市、中級法院所在地的市以及部分司法工作較有基礎和 人口較多的縣建立法律顧間處。按此要求,擬在景德鎮、贛州、上饒、九江、吉安、撫州等六 個市以及都陽、豐城、萍鄉、清江、南城、廣豐、樂平、南康、寧都、太和、永修等11個縣,共 17個單位先行建立法律顧問處,並在9月底以前建成。

(2)為統一領導各法律顧問處的工作,應在九月中旬前後成立省律師協會籌備會,省 律師協會籌備會由省司法廳聘請委員7--9人組成(分別聘請省工、青、婦等社會團體負責 人,江西師範學院社會科學教授、科學工作者、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兼任委員),下設辦公 室以負責管理具體工作。在省律師協會籌備會未成立前,有關建立律師組織工作,由省司 法廳負責指導和督促。

(3)省律師協會籌備會成立後,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及逐步做到收費自給的原則 下,得根據工作需要,在其他縣增設法律顧間處,爭取在明年內普遍建立。

(三)律師組織的編制名額及經費開支

(1)根據初步開展工作的需要,已經建立的南昌市法律顧間處及準備建立的17個市、 縣的法律顧問處所需工作人員名額,暫定為74名。分配如下:省律師協會籌備會專職幹部5人,南昌市法律顧間處10人,贛州市、上饒市法律顧問處各5人,景德鎮市、九江市、吉 安市、撫州市法律顧間處各4人,其餘11個縣法律顧間處各3人。各法律顧間處人員名額 均包括律師及助理人員在內。

(2)各律師組織的開辦費用。按全國律師工作座談會的精神,其解決辦法有三:一是請省人民委員會給予補助;一是由省司法廳在全省司法業務費內調整補助;一是由律師收費 中解決。目前,由律師收費中解決是不可能,因此除由司法業務費內調劑補助一部分外,另請省人民委員會給予一部分補助。

(3)律師及其助理人員的生活和辦公費等,原則上應從收費中解決。但在建立初期,實 行收費自給尚有困難。根據司法部請示報告中提出的解決辦法及我省具體情況,對暫行配 備的74名律師工作人員,擬暫借一部分法院的編制51名,其餘23名由省司法廳掌握的 全省司法業務費中調劑開支。隨着律師業務的開展及收入逐漸增加,律師及其助理人員的 生活、辦公等費用,應逐步做到自給自足。

(4)省律師協會籌備會成立後,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及逐步做到自給自足的原則 下,對各律師組織的工作人員名額,可進行適當調整,並有計劃地增配律師。

(四)從事律師工作人員的條件及律師工作骨幹的來源:

從事律師工作人員的條件是:(1)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法律學校或中等法律學校 畢業,並有一年以上司法工作經歷的;(2)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做過一年以上審判員或檢察員的;(3)具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適合作律師工作的。具備 上述條件之一,即可任律師。

有些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專門教育,但現在還沒有司法工作實際工作經驗或 社會經驗的人,可作為學習律師。

高等或專科學校社會科學教員、科學工作者、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團體職員或國 家機關擔任聘任職務者,亦可兼任律師。

擔任律師及及學習律師,應由省司法廳審查批准;在省律師協會成立後,則由律師協會審查批准。

(2)關於暫行配備各律師組織的74名工作人員的來源,除南昌市法律顧間處已經配 備8人外,其餘「人擬從法院系統中抽調解決,充作各律師組織的工作骨幹。南昌市、景 德鎮市法律顧間處主任應調配政治上較強的縣級幹部擔任;各中院所在地的市法律顧問 處主任應調配縣法院正副院長一級幹部擔任;其餘11個縣法律顧間處主任應由區主要干 部擔任,其他律師、學習律師多半應該是具有一定政治質量和文化水平的審判員、助理審 判員,以及相當於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幹部;某些有培養前途並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 書記員,也可以酌情抽調充當學習律師及助理人員。被抽調幹部的司法單位,在本方案下 達後,應迅速按照分配的抽調名額及前述要求,確定抽調的人員。南昌市法律顧間處主任 由南昌市院及南昌市司法局在已配人員及增配人員中確定;景德鎮市法律顧問處主任由 景德鎮市院在抽調人員中確定;其餘各中院所在地的市法律顧間處主任由各該中院在抽 調人員中確定或在所屬縣、市院中調整解決;各縣法律顧問處主任應由所在地縣院抽調人 員中確定。所有抽調人員,應於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省司法廳報到,由省司法廳以座談會 形式加以短期的業務訓練(10--15天時間)。

(3)今後隨着律師業務的開展與律師組織的增建,可適當吸收其他合乎律師工作條件 而又願意從事律師工作的人來執行律師職務。

(五)收費

各法律顧間處給予法律上幫助的當事人,應收取勞動報酬費,收費辦法及標準應按照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律師收費暫行辦法」執 行。以後,省司法廳得根據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依照前項辦法擬訂補充規定,報請司法部 批准執行。

(六)關於開展律師工作的宣傳

各地在建立法律顧間處的同時,應在當地黨政統一領導下,開展關於律師工作的宣 傳,說明新、舊律師的本質區別,逐步建立新的、為人民服務的律師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律師工作的原則,以及律師收費暫行辦法的精神,以取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七)以上方案如屬可行,請批准後轉發贛南行署、各專署及有關市、縣人民委員會協 助省司法廳並督促各中級法院與有關市、、縣法院認真執行。

附:暫行分配各律師組織工作人員名額、人員來源、編制來源表(略)

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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