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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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是指本單位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設的事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企務、校務、院務、所務等。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職工公開本單位的廠務,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真實、及時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承擔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廠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
第七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併、重組、破產等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七)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
(九)民主評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單位發展規劃,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情況;
(三)單位內部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職工培訓計劃;
(八)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九)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單位的發展規劃;
(二)單位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四)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
(五)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情況;
(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七)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八)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內部信息網絡、內部廣播電視、報刊、牆報等形式公開。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公布事項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十一條 廠務公開程序一般按提出、審查、公開、議事、整改五個環節進行。
第十二條 屬於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公開一次,其他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或者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開會七日前公布會議議程和相關事項;
(二)會後公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三)組織職工對公開內容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重點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據職工的評議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對職工提出的重要問題給予答覆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並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負責廠務公開的機構和單位廠務公開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責任人對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負責廠務公開的機構或者專人應當將廠務公開內容的資料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責任人和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對本單位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進行總結、交換意見,研究並協調解決廠務公開實行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舉報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會同本級工會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廠務公開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拒不建立、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內容、程序公開的;
(三)公開的內容虛假的;
(四)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五)對職工(代表)大會議定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整改的;
(六)對工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按規定時限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不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
(八)打擊報復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廠務公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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