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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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南昌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和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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