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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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14日江西
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狀況,增強公民公共衛生意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全社會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預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類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公共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衛生條件的改善和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六條 每年4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月。
第七條 對達到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單位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單位等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 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參與組織實施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單位活動;
(五)組織開展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
(六)在農村組織開展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管理事務,辦公室的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二)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農村改造廁所規劃,開展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並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負責對生活飲用水衛生、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以及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實施行政監督,對社會性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以及藥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組織推廣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五)農業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廣沼氣運用等農業技術,加強對農田和農舍滅鼠活動的指導,對動物飼養經營場所環境衛生進行監督,負責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學校環境的整潔和綠化;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八)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
(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配合衛生主管部門控制地方病、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病的傳播。
(十)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
(十二)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機場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駐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制訂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提高廣大官兵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愛國衛生工作,參加社會衛生綜合整治。
駐軍和武裝警察部隊設立愛衛會組織,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備案。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有專人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禁止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頭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單位應當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和科學衛生知識宣傳,加強對病媒生物孳生和棲息環境的檢查,配備衛生保潔設施並保證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
醫院、學校、賓館、飲食店、食品加工廠等重點單位,應當完善措施,經常性地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統一組織殺滅病媒生物活動,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結束後,負責組織或者參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被殺滅的老鼠等病媒生物。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衛生管理人員,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並採取必要的衛生管理措施,保證公共場所各項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公共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建立健全相關衛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點、門前的清潔衛生。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標準,妥善處理建築施工現場的垃圾、渣土、糞便和污水。建築施工現場的宿舍、食堂、廁所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科研和醫療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場應當將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集中收集,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開展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少年宮的教室、寢室、活動室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
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其他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公共場所內吸煙。上述場所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吸煙區。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農村飼養家禽家畜提倡舍飼圈養,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推行家畜舍飼圈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場地應當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區內養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限制。
禁止在主要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遛犬。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遛犬的,應當及時清理糞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加強對其成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愛國衛生措施。定期考核單位愛國衛生達標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工作專項檢查;加強對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承擔愛國衛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法定程序許可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殺滅病媒生物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備案。市、縣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將有關備案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通報。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能夠識別常見的病媒生物種類,掌握正確的病媒生物殺滅方法和安全防護方法,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
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撤銷其榮譽稱號,並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標準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後仍未達到標準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拒不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會辦公室確定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機構代為殺滅,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禁止遛犬的場所遛犬或者不及時清理糞便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愛國衛生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指使用國家允許使用的原藥,按一定配方配製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用於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乳油、溶液、緩釋劑、塗抹劑、驅避劑等劑型製成的殺滅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的藥品。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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