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價工作暫行條例

江西省物價工作暫行條例


1951年11月

本條例根據中央貿易部物價工作暫行條例之精神制定,適用於本省專區級以下工商行政部門及專業公司。

第一章 物價部門工作任務

第一條 國營貿易「活躍城鄉內外物資交流,穩定市場物價,完成上繳財政任務」的總方針下,要密切結合有關部門,正確貫徹價格政策,研究制定物價方案。

研究與掌握各主要商品間之比價。

一、調查研究並掌握各種主要商品之地區差價,批零差價,品種品質差價,季節差價,收售 差價,並根據政策與實際情況,隨時修正各種差價中之資金周轉率、傷耗率、利潤率及一切有關 之商品附加費用。

二、研究與掌握各主要商品間之比價。

三、研究計算各主要商品之生產成本、進銷貨成本及進出口成本。

四、及時了解各市場及主要商品之產銷流轉、市場供求、價格變化、商人動態、財經措施及 金融貨幣等情況;預見物價發展的趨勢。

五、研究上級調整價格指示之精神與意圖,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進行調整。如有不同意見報上級研究。在執行中還要經常研究牌價是否符合政策與實際,提出意見 及時報告上級。

六、與有關部門取得密切聯繫,了解行政管理措施,公司物資力量分布,計劃及收售業務經 營情況,並根據物價發展變化情況建議業務計劃行政部門改進工作。

七、搜集統計積累研究各種有關物價資料,總結物價工作。

第二章 牌價確定的程序及掌握的權限與分工

第二條 專區級專業分支公司(專區貿易公司對各縣商店經營專業商品牌價亦可提出 方案意見送工商科參考)根據省商業廳規定各主要市場之價格水平,除貫徹執行外,須起草本 區各縣及主要市鎮各種主要商品價格草案送專署工商科審查修改後,由專署工商科下達各地 執行。專區接壤縣份之墟鎮或與鄰省接壤縣份,由該區專業公司提出意見送專署工商科轉商 業廳核定,通知執行。專區所在地無專業公司掌握之商品由專區貿易公司擬定方案送工商科 核定通知各縣執行。

各專業省公司(貿易公司)自行掌握商品,決定牌價後除直接通知所屬公司執行外並抄呈商業廳抄致工商科及有關單位。

各專區工商科掌握商品,由所在地經營商品之專業公司提出方案由工商科核准通知執行, 並送當地有關單位及抄呈商業廳備查。

第三條 貿易行政部門所規定之主要商品價格,各級專業公司不得自行變更,如有意見 時,可報請同級行政部門同意,轉報上級貿易行政部門批准執行。專業公司與同級貿易行政部 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分別報請直屬上級研究解決,未解決前,應先執行同級貿易行政部門意見。

第四條 中央貿易部中國專業公司,區貿易部,區專業公司,省商業廳,省專業公司所規定 之價格,對其餘帶有全省性之主要商品,亦須掌握,對市場物價及人民生產生活影響不大之次 要商品,及一些特殊性質之商品,在貿易行政部門指導與監督之下,可交專業公司掌握以利經 營(附價格分工草案)。

第五條 縣級工商行政部門除執行上級規定主要商品價格外朽洋核定縣以下初級市場主 要商品價格,及監督指導同級專業公司自行掌握之次要商品價格。

第六條 各專署所在地零售牌價,有市工商局者,在上級規定限度內,由各市工商局掌握。

第三章 商情物價調查統計

第七條 各級貿易行政部門及專業公司,必須及時搜集整理所轄地區內之市場各種商品 價格變化,供求流轉,公司活動,商人動態,財經措施及金融等情況,並分別定期編制所掌握商 品之物價指數,統計所屬主要市場主要商品上市量及公司收售量,計算各主要商品之比價及其 他有關物價統計資料,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條 商情統計報告程序:

一、專區及南昌市專業公司及貿易公司得根據第七條規定內容及時向同級貿易行政部門 報告,由專署工商科(市工商局)匯總後,依照上級規定,分別向商業廳以電訊報告外,並與各專 業公司聯合出版日報、旬報、月報、年報及時分送上下及同級貿易行政部門及專業公司。

二、商業廳接獲專區(市)之報告材料及省級專業公司之材料匯總後,除以電訊定期分別向 上級及下級通報外(遇有特殊變化得隨時上報),並與專業公司聯合出版日報、旬報、年報,及時 按照需要,分別送達上下及同級貿易行政部門及專業公司。

三、各級專業公司物價調查人員,每日應在貿易行政部領導下匯報市場動態,研究物價趨 勢,同時交換情況,避免脫節,各級專業公司遇有特殊情況變化時,並得以電訊報告上級公司以 適應業務需要。

四、各縣及初級市場得在縣工商科統一領導下,可與各國營貿易部門聯合出版簡單行情。

五、除工器、百貨、貿易公司因商品種類繁多,為適應業務需要經貿易行政部門批准得出版行情通報表外,其餘各專業公司一律不准出版物價行情刊物。

第九條 各主要市場專業公司在當地貿易行政部門組織領導下,得定期調查各種差價中 之資金周轉率、經營費用率、純利率、傷耗率及一切有關商品之流轉費用,且逐級上報之。

第十條 有關商情物價調查統計報告工作費用,貿易行政部門仍照現行開支制度辦理,各 專業公司則由經營費項下開支。

第四章 物價部門的組織設置及人員編制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及各級專業公司的業務部門內必須設置物價機構。

一、各專署工商科設立物價股或物價組,股長一人,股員二人至三人。

二、各專區級專業公司在業務課或股下設物價股或物價組,股(組)長一人,辦事員一人至 二人。

三、縣工商科得設物價幹部一人至二人。

以上為一般原則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機動增減,專區地方貿易公司視同專業分支公司,專署工商科為集中物價統計工作,可調各專業公司物價統計幹部集體辦公,縣級國營商店, 因土產種類繁多,得比照本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物價幹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適合於專區級以下之行政部門專業公司及地方貿易公司於第二次全省物價會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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