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

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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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門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

(2019年12月30日江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新會陳皮文化,保證新會陳皮的質量和特色,促進新會陳皮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會陳皮的保護以及新會陳皮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會陳皮,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以新會柑皮為原料,採用特殊的乾燥、貯存工藝陳化而成,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的柑皮。

本條例所稱新會柑,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採用茶枝柑大種油身、細種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的茶枝柑果實。

第三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會陳皮保護及其產業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市場秩序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新會柑種質資源保護、種苗繁育、種植規範指導服務等工作。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文化產業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新會陳皮保護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會陳皮保護工作,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新會陳皮保護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會陳皮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產業發展、信息共享、文化傳承、媒體宣傳等重大事項。

在召開新會陳皮保護聯席會議時,可以邀請新會陳皮行業組織、技術專家、生產經營者代表列席會議,聽取意見。

第五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會陳皮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新會陳皮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新會陳皮知識的宣傳,對違反新會陳皮保護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道地性保護

第六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編制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根據產地內的地理、氣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傳承等人文因素,對產地實行分區保護,並明確具體規劃措施。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報送批准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和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第八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柑橘黃龍病等重大病蟲疫情的危害特點和傳播規律,落實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投入品;在有關主管部門技術指導下,開展柑橘黃龍病等重大病蟲疫情防治,維持果園的健康水平,履行生產經營主體防控義務。

第九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會柑肉綜合化、產品化利用;引導生產經營者開展新會柑肉資源化利用,或者提供給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深加工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新會柑肉,防止污染環境,影響環境衛生。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會柑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集中分布的新會柑天然種質資源進行保護。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柑樹納入古樹名木保護目錄,建立檔案,實行掛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新會柑天然種質資源。

第十一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依法設立新會柑良種繁育基地。

新會柑良種繁育基地應當設置保護標識,標明繁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公告的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制定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技術指導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和支持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企業進行標準化、規模化種植和生產,制定企業標準。

鼓勵新會陳皮行業組織、農業合作社積極推行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工藝標準化,對其成員統一提供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保障新會陳皮質量安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研究新技術、新工藝,以新會柑、新會陳皮為原料開發生產藥品、食品、茶製品等衍生品,延長新會陳皮產業鏈,增加新會陳皮行業附加值;以科教雙創促進新價值和新業態的形成,拓展產業鏈。

第十四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倉儲、流通的全過程質量可追溯體系。

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品牌保護

第十五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新會陳皮生產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依法保護企業註冊域名。

第十六條 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條件、使用規則以及管理細則。

產地範圍內生產經營者可以向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管理機構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七條 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管理機構應當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地理標誌產品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專用標誌的使用數量。

第十八條 產地範圍內生產經營者可以向新會陳皮證明商標註冊人申請使用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向社會公開新會陳皮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明確證明商標的使用宗旨、條件、手續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防止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第十九條 凡符合新會陳皮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或者偽造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及專用標誌;

(二)偽造、擅自製造新會陳皮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新會陳皮證明商標標識;

(三)其他侵犯新會柑、新會陳皮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四章 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加大對新會陳皮生產經營者在天然種質保護、繁育種質保護以及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品牌創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新會陳皮產業,促進新會陳皮產業壯大發展。

第二十二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新會陳皮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對涉及新會陳皮的傳統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搜集、研究和整理,併合理開發利用。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長期從事新會陳皮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生產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人員,依法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

鼓勵新會陳皮生產技藝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新會陳皮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積極參與新會陳皮保護工作,落實保護措施;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和諮詢等服務。

新會陳皮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職工生產技藝培訓,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新會陳皮產業發展的信貸投放。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新會陳皮產業相關保險產品,支持新會陳皮生產經營者購買商業保險。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創新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等技術,為新會陳皮保護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新會柑、新會陳皮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偽造產地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新會柑的良種選育、種苗繁育、標準種植等進行指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產地範圍內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測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污染事件,確保自然生態環境良好,市容環境整潔、有序。

第二十九條 對分散於農戶中種植新會柑、生產新會陳皮的,鼓勵新會陳皮行業組織和農業合作社按照有關行業標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新會陳皮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種植、採摘、加工、倉儲、銷售台帳,按照要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生產經營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產地範圍內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將符合條件的新會柑樹納入古樹名木保護目錄,建立檔案,實行掛牌保護的;

(三)未逐步建立統一的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倉儲、流通全過程質量可追溯體系的;

(四)未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數量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丟棄新會柑肉,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影響環境衛生的,由生態環境或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侵占和破壞新會柑天然種質資源的,由農業農村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新會陳皮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者偽造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及專用標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擅自製造新會陳皮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新會陳皮證明商標標識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外陳皮的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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