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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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31日江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促進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蹟、遺址等。
第三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保持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將海絲史跡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海絲史跡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海絲史跡保護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海絲史跡保護的群眾性組織。
第五條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海絲史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絲史跡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傳播及保護,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族宗教事務、林業、水行政、旅遊、生態環境、外事等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絲史跡保護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海絲史跡文物執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建立海絲史跡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海絲史跡保護的諮詢、指導、評定相關工作。海絲史跡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規劃、土地、建築、歷史、經濟、社會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旅遊、教育、民族宗教事務等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海絲史跡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利用常識納入中小學生教育內容,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海絲史跡保護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有權檢舉損壞海絲史跡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對海絲史跡的發現、保護或者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組織海絲史跡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評定,編制江門市海絲史跡保護名錄。
海絲史跡保護名錄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海絲史跡;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海絲史跡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海絲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論證評定,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海絲史跡,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內海絲史跡保護規劃。
在海絲史跡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海絲史跡保護規劃經依法組織評審並批准後公布施行。
經批准後的保護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海絲史跡的相關保護措施依法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絲史跡保護名錄;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要求;
(三)分類保護措施;
(四)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海絲史跡應當劃定遺產區和緩衝區;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符合世界文化遺產遺產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第十三條 對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依法設置保護標誌,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指定保護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機構或者專人簽訂海絲史跡保護責任書,明確海絲史跡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對其名稱、類別、年代、位置、範圍等予以登記並公布,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第十四條 在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遺產區或者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海絲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前述作業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第十五條 在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緩衝區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海絲史跡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海絲史跡保護標誌、說明牌等設施。
禁止從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海絲史跡原生態資源保護工作,逐步依法將海絲史跡周邊第一重山範圍內的林木林地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並對林木林地權利人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相關海絲史跡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
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十二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測、巡查制度,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並建立健全日常保護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對危害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安全、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予以拆遷。因拆遷造成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絲史跡保護應急預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海絲史跡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上級文物主管部門。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 海絲史跡的利用應當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尊重當地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跡。
第二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海絲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保護機構或者專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範圍、參觀時間和參觀人數。
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絲史跡文化的博物館、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第二十四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其他相關部門合作,挖掘整合當地海絲史跡旅遊資源,發展特色旅遊產業,鼓勵多方力量開發特色文化創意產品。
發展旅遊產業不得危及海絲史跡的安全,破壞海絲史跡及其周邊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 海絲史跡用於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與保護機構或者專人簽署協議,明確海絲史跡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跡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參與海絲史跡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組織或者個人積極開展有關海絲史跡的宣傳和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個人開展海絲史跡保護的科學研究,促進海絲史跡研究成果的推廣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未依法報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變更海絲史跡保護規劃的;
(二)接到報告後無特殊情況,未在十二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制定海絲史跡保護應急預案的;
(四)未建立並落實日常監測、巡查制度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遺產區或者保護範圍內,進行與海絲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未依法報請批准,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緩衝區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報請批准,對海絲史跡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海絲史跡保護標誌、說明牌等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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