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城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汨羅市城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改善城市與人居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園,是指具有生態園林景觀和設施,供公眾遊憩觀賞、文化健身、防災避險的城市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城市濕地公園以及沿江風光帶等。本辦法所稱城市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工程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城市開放性空間。

城市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城市公園、廣場名錄、類別、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公園、廣場範圍進行調整的,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城市公園、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維護與服務工作。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文旅廣電、工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城市公園、廣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機構。

第四條

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多渠道依法籌措城市公園、廣場保護資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活動。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編輯

第五條

對城市公園、廣場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保護和利用活動,嚴格管理,確保城市公園的公共服務屬性。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公園、廣場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經過論證、聽證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市公園、廣場專項規劃非經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市公園、廣場保護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廣場用地性質及用途、擅自占用城市公園、廣場用地。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城市公園、廣場,砍伐城市公園、廣場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園、廣場管理制度;
(二)擬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災避險預案;
(三)負責安全管理、衛生保潔、園林綠化、動植物保護、遊覽秩序維護;
(四)管理和維護城市公園、廣場內游憇、服務、公用、健身、文化等設施和景觀;
(五)管理和維護城市公園、廣場內游憇、健身、文化娛樂級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
(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園、廣場檔案,並予以妥善保存;
(七)鼓勵、支持並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服務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城市公園、廣場的衛生保潔、景觀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品種適生、形態美觀、養護精細;
(ニ)建(構)築物以及城市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標識標牌外觀完好,符合技術規範,損毀、缺失的設施得到及時更換或者修復;
(三)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文物古蹟、寺廟道觀、歷史建築保護完好;
(四)環境衛生整潔,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無暴露垃圾、污物、痰跡及煙頭等雜物;
(五)河道、水池等景觀水體水面整潔,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景觀水域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九條

城市公園、廣場的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遊樂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安全運行;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取得資質的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ニ)危險區域應當有安全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健身、遊樂等設施應當有安全警示標識;室內外消防栓配備符合規範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三)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無障礙設施及通道完好、通暢;
(五)科學合理設置視頻監控和照明、廣播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私拉亂接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符合安全用電規範要求;
(六)科學管理城市公園、廣場停車秩序;
(七)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規定;城市公園、廣場內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工作,保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
(八)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列明的高危險性體育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並嚴格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其他不符合城市公園、廣場規劃建設要求和水域安全的行為,均在禁止之列。

執行環衛、養護等園內管理任務車輛,公園觀光車輛。

第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公園、廣場內合理設置可以實時顯示監測結果的噪聲監測設施,會同管理機構對城市公園、廣場內的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產生的噪聲進行監測。

管理機構應當在城市公園、廣場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園、廣場環境噪聲限值和禁止事項。

在城市公園、廣場內開展各類體育健身、文化娛樂活動應當在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進行,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經批准開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動除外。

每日十ニ時至十五時、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不得在城市公園、廣場內使用擴音設備,或者從事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一)老、弱、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電力、水務及通信等作業車輛;
(三)駐園單位公務車輛,執行環衛、養護等園內管理任務車輛,公園觀光車輛。

允許進入城市公園廣場的車輛,應當按照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除導盲犬外的犬類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進入城市綜合公園和管理機構禁止進入的其他城市公園、廣場。

攜帶寵物進入准入的城市公園、廣場時,應當以牽引等方式有效管護,不得妨礙和危害他人,並及時清理排泄物。

管理機構應當在城市公園、廣場設置告示牌,告知寵物入園的禁止事項或者相關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城市公園、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欄杆、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雜物等行為;
(二)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等行為;
(三)游泳、燒烤、垂釣、電魚、露天燒烤、營火、燃放孔明燈以及在非指定區域輪滑等行為;
(四)擺攤設點亂搭棚架;
(五)損壞建(構)築物、景觀、設施、設備等行為;
(六)損毀草坪、花卉、樹木等,捕捉和傷害動物的行為;
(七)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冥紙冥幣等行為;
(八)焚燒樹枝樹葉、雜草,在綠化地帶使用明火;
(九)向城市公園、廣場內傾倒垃圾、糞便、污水、各種廢棄物,排放各類煙塵、惡臭氣體,超標排放各類污染物;
(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物質、管制器具進入城市公園、廣場,在城市公園、廣場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十一)進行封建迷信、有傷風化賭博等活動;
(十二)挖沙取土、割草放牧、開植墾荒;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城市公園、廣場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徵得管理機構同意,如需行政許可的,城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意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和宣傳標誌;
(二)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
(三)舉行大型活動或設置遊樂項目;
(四)使用擴音設備或者經性產生噪音的其他活動。

其中在城市公園、廣場內舉行大型活動或設置遊樂項目,必須首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嚴格審查和公示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未經城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立經營性遊樂設施。

城市公園、廣場管理用房不得用於經營。

第十六條

遊樂設施廣場不得有損城市公園、廣場綠化質量,並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辦理了營業執照,並在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二)設施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
(三)與城市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四)技術、安全、環保指標達到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符合規定的從業人員,其中涉及到特種設備使用的,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裝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經濟救護措施;
(六)向遊客做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

第十七條

城市公園、廣場內設立的遊樂設施,應當進行遊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屬於《特種設備目錄》列明的大型遊樂設施、水上娛樂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利用龍舟等民間體育形式進行經營活動視為開展水上娛樂活動。

第三章 執法和監督

編輯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巡查活動,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報告相應主管職能部門,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現構成犯罪的報請主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城市綜合管理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協助機制,加強對城市公園、廣場綜合執法的協作與支持。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以及管理及過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於發生在城市公園、廣場內的非法活動,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如下分工及時進行查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非法利用特種設備進行經營、擅自從事水上娛樂項目經營等違法活動;負責查處各種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查處違反規定攜帶管制器具,非法攜帶、處置危險物質,損毀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物,尋釁滋事,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賭博,吸毒,製造噪音干擾正常生活等公安行政違法行為。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影響市容,超出指定經營地點,違規設置廣告牌,在經營過程中產生濃煙、惡臭等氣體,製造噪聲等違法行為;制止在市政路燈供電專線上的竊電行為,對需要移送發展改革部門、公安機關處理的,應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公安機關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負責查處在城市公園、廣場內進行無證經營活動;查處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等違法行為,查處城市公園、廣場內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查處各類情節較為嚴重的違法排放污染污染物的行為。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建築及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恢復綠地補償費和綠地占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和維護,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園、廣場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第四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四條

其他鄉鎮公園廣場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授權汨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園、廣場重要節日期間的管理,按照汨羅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附註:我市第一批公布的城市公園名錄及其管理範圍為:

屈子生態濕地公園: 紅旗水庫水面及岸上部分,北起北托路,南至羅城西路,東靠沿湖路,西鄰高陽路。

汨羅江風光帶公園: 汨羅江風光帶南至汨羅江大道北側,綠化帶北至汨羅江岸。

友誼河中心公園: 南至魯獅壩閘口,北至楊泗廟出口,含兩側綠化、道路、堤壩、水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