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本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1993年4月29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汪道涵會長代表兩會於本年4月27日至29日在新加坡進行會談。本次會議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基會邱進益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

  二、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三、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

  五、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

  本共同協議於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唐樹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邱進益

本作品來自1993年4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會談後所簽署的協議。依據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與台澎金馬地區實施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著作權、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在中國大陸地區和台澎金馬地區均屬於公有領域然而,在新加坡所作時,可能在新加坡有版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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