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
制定機關:民政部救災救濟司
民政部關於印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8〕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保障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二○○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保障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和運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救災資金物資,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用於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災資金物資、社會捐贈資金物資。

第三條  公開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信息,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及時快捷、方便群眾、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應當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信息的主體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二)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門批准開展募捐活動的其他公募基金會;

(四)向以上部門和單位移交接收捐贈的其他社會組織。

第五條  民政部負責對中央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其他經民政部批准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物資的匯總統計,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統一發布。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

(一)上級政府撥付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

(二)本級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

(三)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四)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各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

(一)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量及使用結果;

(二)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三)發放資金、物資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負責公開以下事項:

(一)受災群眾的救助條件;

(二)受災群眾的救助標準;

(三)救助對象名單;

(四)上級撥付、發放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物資的來源、種類和數額;

(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  捐贈人事先聲明不公開身份信息的,應當尊重捐贈人意見。

第十條  公開的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形式有:

(一)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公開;

(二)村務公開欄公開;

(三)政務公開欄公開;

(四)報刊、廣播、電視公開;

(五)其他有效方式公開。

第十一條  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發放抗震救災款物應當逐次公開。

第十三條  情況緊急的,按照邊轉移、邊安置、邊發放的原則,先行發放救災資金物資,災情穩定後再按照規定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放、分配情況。

第十四條  民政、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捐贈人和社會對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發放管理和使用情況詢問的答覆工作,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六條  在信息公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欺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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