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義務教育條例

瀋陽市義務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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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瀋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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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義務教育條例 ===

(2011年9月1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市和區、縣(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交通、文化、衛生、體育、司法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相關實施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義務教育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素質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審計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對農村地區、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重點扶持,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的師資、經費、校舍、設備、設施等教育資源,縮小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保障學校之間的均衡發展。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以送教服務為補充的多種形式的特殊教育體系建設,使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達到普通兒童少年同等水平。提高少數民族雙語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標準,並及時足額撥付。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開展素質教育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義務教育綜合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均有公辦學校學習的席位,並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適齡子女免試就近入學,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和有利於就近入學的原則,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少年的分布狀況,合理擬定學區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學區劃分的規定接收學生,並公布接收情況。

第十二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後仍不能入學的,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後,適齡兒童、少年應當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與控制學生輟學制度,依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適齡兒童、少年曠課或者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督促其返校就讀。對違反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得勸其退學或者開除。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編制和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教師編制,並依據生源、學校和課程設置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教師編制,及時補充教師,保證教育教學需要。

第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校長、教師交流,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的校長、教師資源。校長、教師交流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校長、教師支援農村教育。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培訓機構建設,制定校長、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培訓計劃,設立教師培訓專項資金,定期對校長、教師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和教師的管理。學校或者教師應當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違反課程設置規定和教育教學計劃授課;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有償補課或者講新課。教師應當為人師表,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得體罰、變相體罰、侮辱、歧視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占用或者減少思想品德、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社會實踐等課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作業量,避免過重的課業負擔。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組織學生開展各項體育鍛煉活動和文化、科技、社會公益等社會實踐活動,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加強學校課外活動基地建設。

第二十一條 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課餘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社會體育場(館)、體育設施應當每月至少有一個休息日免費向學生開放。其他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協調定時免費或者優惠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按標準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及其規劃預留用地不得改為他用。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中、小學校用地規劃予以調整、補還或者重建。補還或者重建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用地面積。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設工程完工後,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及時移交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及時整改,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學校產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學校的性質,不得侵占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學設施、設備。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學校校舍、場地和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教學設施設備和場館等安全性能進行勘查、鑑定。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改造。經鑑定為危

房且不具備維修、改造條件的校舍,學校不得使用,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校園安全,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應當履行維護校園安全的職責。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內飲食安全管理,防止飲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進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衛生等教育,根據學生成長的不同階段開展多種專題教育,使學生具備交通、治安、火災、地震、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常識,並組織進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和警校經常性聯繫制度,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維護學校周邊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社會秩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安全防護距離的規定,在學校周邊興建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設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學校周邊二百米內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得從事其他影響學校安全和教育教學的活動。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校車的管理。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車登記和駕駛人資格審查制度,加強對校車及駕駛人的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的行車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建立學生乘坐校車實名制管理制度。校車應當按時、按線、按定員行駛。

第三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師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違反課程設置規定和教育教學計劃授課,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有償補課或者講新課的,體罰、變相體罰、侮辱、歧視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視情節對校長或者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瀋陽市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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