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技術市場條例

瀋陽市技術市場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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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瀋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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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技術市場條例 ===

(1996年7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10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技術市場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

第三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四章 扶持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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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護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貿易、技術貿易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貿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進出口、技術投資、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產權交易以及科技新產品的試產試銷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稅務、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必須遵循自願平等、有償互利、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凡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第二章 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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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或技術貿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經營、服務範圍和與其相對應的名稱;(二)有與經營和服務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固定的場所、設施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範。

第八條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或技術貿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九條 技術貿易活動可採取多種形式進行。鼓勵科技計劃項目採取公開招標,科技項目實行招標的應通過技術市場進行。招標應當堅持平等、擇優、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在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一)竊取或者侵占他人擁有的技術秘密;(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為技術貿易提供服務的,按約定收取服務費。

第十二條 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應使用由市稅務部門監製的技術貿易專用發票。

第三章 技術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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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實行自願申請認定登記制度。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可以收取技術合同登記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應當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技術的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結算支付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權益的技術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作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協商、調解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 扶持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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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企事業單位可以從技術貿易的純收入中提取25%至40%,在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下,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可從純收入中提取60%至80%,作為科技人員的酬金。科技人員個人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從事業餘技術貿易活動,依法納稅後,收入全部歸己,其中使用單位資料、設備、材料的,由所在單位核收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買方在三年內可從投產項目的新增利潤中每年一次性提取3%至5%的費用,獎勵實施該項目有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享受國家有關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稅務部門依據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技術市場基金,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技術市場金橋獎,表彰和獎勵在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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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由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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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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