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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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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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

(2003年4月23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故宮、福陵和昭陵(以下簡稱「一宮兩陵」)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凡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規劃、建設以及進入「一宮兩陵」參觀、遊覽、考察或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門對「一宮兩陵」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一宮兩陵」的管理單位分別負責「一宮兩陵」的保護、修繕和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和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一宮兩陵」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一宮兩陵」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用於「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一宮兩陵」的保護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宮兩陵」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一宮兩陵」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法,文明服務,提高保護管理的水平。

第八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一宮兩陵」的義務。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編輯

第九條 「一宮兩陵」的保護範圍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在「一宮兩陵」的保護範圍以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條 故宮的重點保護區:北院紅牆以內及牆外東、北側各15米,西側至正陽街東側邊線,南至瀋陽路南側邊線;南院為院內及院牆外東、南、西側各9米以內。故宮的一般保護區:北院自重點保護區外,東、北、西各45米,南30米以內;南院自重點保護區外,東、南、西各21米以內。故宮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東至東順城街西邊線,南至南順城路北邊線,西至西順城街東邊線,北至北順城路南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控制高度為:(一)北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80米至中街路中心線之間為15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線以北60米以內為18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線以北60米至北中街路南邊線之間為24米以下,北中街路北邊線至北順城路南邊線之間為24—30米;(二)東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80米至朝陽街中心線之間為18米以下,朝陽街中心線以東60米以內為24米以下,朝陽街中心線以東60米至東順城街西邊線之間為24—30米;(三)西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8米以下,180米至240米之間為24米以下,240米至西順城街東邊線之間為24—30米;(四)南側保護範圍外60米以內為12米以下,60米至120米之間為18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24米以下,180米至南順城路北邊線之間為24—30米。

第十一條 福陵的重點保護區:紅牆以內。福陵的一般保護區:紅牆外,東、西、北各120米以內,南138米以內。福陵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北至公園圍牆,東至公園圍牆及該圍牆至渾河北岸邊線的延長線,西至三環高速公路,南至渾河北岸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公園圍牆內建設控制高度為6米以下;公園圍牆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和建築風格應與福陵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昭陵的重點保護區:紅牆以內。昭陵的一般保護區:紅牆外,東、西、北各120米以內,南180米以內,御道中心線兩側各60米以內。昭陵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北至二環路南邊線,東至陵東街西邊線,南至泰山路北邊線,西至黃河大街東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公園圍牆內建設控制高度為6米以下;公園圍牆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和建築風格應與昭陵風貌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編輯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一宮兩陵」標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拆除「一宮兩陵」標誌說明。

第十四條 「一宮兩陵」的文物維修工程必須依法上報批准,並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一宮兩陵」進行修繕、復原等文物維修。對「一宮兩陵」進行修繕、保養等文物維修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在「一宮西陵」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上述建設工程和作業的,必須保證「一宮兩陵」的安全,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施工時應當在「一宮兩陵」保護人員監督下進行。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新建與「一宮兩陵」保護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一宮兩陵」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一宮兩陵」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一宮兩陵」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十八條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構成對「一宮兩陵」及其環境污染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一宮兩陵」安全及其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需要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提出發掘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及經營需要而拍攝「一宮兩陵」內景和外景活動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一宮兩陵」古建築進行測繪的,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在「一宮兩陵」保護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毀古建築物及附屬物的;(二)砍伐、破壞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風景林木的;(三)損壞保護設施的;(四)在文物和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和攀登的;(五)修建墓地和埋葬骨灰的;(六)野炊及易引起火災的;(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亂倒垃圾和污水的;(八)在設有禁止吸煙標誌區域內吸煙的;(九)在設有禁止拍照標誌區域內拍照的;(十)其他有損文物、有礙景觀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允許,機動車輛不得在「一宮兩陵」重點保護區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 凡申請在「一宮兩陵」重點保護區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徵得「一宮兩陵」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一)在「一宮兩陵」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二)在「一宮兩陵」保護、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三)其他對「一宮兩陵」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一)未經批准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二)未經批准擅自對「一宮兩陵」古建築進行測繪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一宮兩陵」標誌說明的,由公安機關或「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的,由公安機關或「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給予警告,視其情節,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責令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未經批准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二)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三)未經批准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四)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破壞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風景林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處樹木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一宮兩陵」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城建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和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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