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

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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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瀋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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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 ===

(1996年3月27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2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9月28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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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保守秘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準確與安全,便於社會利用。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應當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第二章 檔案機構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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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檔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檔案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民族鄉、鎮檔案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配備工作人員從事檔案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市專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本專業檔案工作業務規範,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區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八條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利用。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設置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利用。

第十條 檔案館按以下規定設置:綜合檔案館按縣、區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置,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專門檔案館的設置,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門檔案館的設置,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第三章 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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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確定其管理等級。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所有的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非國家所有組織的檔案歸該組織所有,其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齊全並立卷,依照規定定期移交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重要設備、產品開發等項目的驗收、鑑定,應當由該組織檔案機構以及有接收該檔案任務的檔案館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列入市或者縣、區的重點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項目的驗收、鑑定。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項目驗收、鑑定。

第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實施。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市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公布實施。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本單位制定,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需要提前或者延長移交檔案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鼓勵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其所有的檔案。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和處理。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九條 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檔案庫房應當具有防盜、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設施,不得在危房和有失安全的場所保管檔案。對破損、褪變、霉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採取修復、補救措施。檔案部門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

第二十條 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由綜合檔案館提前接收進館;(二)非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徵得其同意後,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或者收購。其中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綜合檔案館徵購。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對檔案所有權、管理權及檔案範圍的界定有爭議的,按照管轄範圍,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倒賣、塗改、偽造檔案。出賣檔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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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有關的檔案館同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館長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但不得擅自抄錄、複製、泄露檔案內容。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保存的檔案,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徵得形成檔案的組織同意,或者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國家所有的檔案,由保存檔案的組織公布,重要的檔案應當報請主管機關或者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公布。向社會公布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信息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或者縣、區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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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一)拒不按照規定對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二)不按規定將應當歸檔的材料移交檔案機構或者據為己有的;(三)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四)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五)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重點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項目進行驗收、鑑定的;(六)檔案保管不符合規定,或者因保管不當造成檔案破損、霉變、散失的;(七)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撤銷:(一)擅自設置檔案館的;(二)不按規定範圍接收檔案進館的;(三)未經審核同意發布專業檔案工作業務規範和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追回其檔案:(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贈送、交換、轉讓、出賣、倒賣檔案及其複製件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違法所得的,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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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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