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河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2021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21〕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義務教育學校是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含教學點)、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學的初中部。

第三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業水平考試)外,其他考試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本規定所稱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不包括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業水平考試)。

第二章 考試時間 編輯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末舉行。小學各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初中各年級從不同學科的實際出發,每學期可適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初中畢業年級為適應學生畢業和升學需要,可在下學期正常完成課程教學任務後,在總複習階段組織 1-2 次模擬考試。

第五條 學校和班級不得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第六條 學校要堅決禁止搶趕教學進度、提前結課備考。

第三章 考試命題 編輯

第七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命題一般由學校組織,命題能力不足的學校,上級教育部門可委託教研機構組織命題,供學校選擇使用。

第八條 命題要嚴格以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規範考試內容,合理控制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第九條 命題機構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性、探究性試題比例,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性、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第十條 各地各學校要加強命題研究評估和教師命題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命題水平。

第四章 考試組織 編輯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一般由學校組織實施。各地不得面向小學各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性或跨校際的考試。

第十二條 除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業水平考試)外,不得組織任何與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

第十三條 嚴禁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或與學校聯合開展考試。

第五章 考試方式 編輯

第十四條 各地各學校要綜合考慮學生年級、學科特點等因素,分類採取不同的考試方式。

第十五條 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可以綜合採取趣味遊戲、漢字聽寫、朗讀誦讀、口語交際、戲劇表演、生活應用等寓考於樂的方式,對學習成果進行考核。其他年級語文、數學、外語實行書面紙筆考試;科學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和實驗操作技能考試;道德與法治可採取知識競賽、主題濱講、討論、辯論等活動方式進行考核;體育、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勞動等學科由學校合理確定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初中語文、數學、外語、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實行書面紙筆考試,物理、化學、生物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和實驗操作技能考試,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勞動等學科由學校合理確定方式進行考核。

==第六章 考試成績==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由學校組織閱卷。各地不得組織區域性或跨校際閱卷,學校校間不得組織聯合閱卷。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可劃分為4至5個等級。

第十九條 教師應當以適當方式將考試成績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提供非本人的成績數據。

第二十條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班級和學生考試結果進行排名,不得在各類家長群傳播考試結果。學校和教師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籤」。

第二十一條 各地不得將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成績與升學掛鉤。

第二十二條 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原始分數用於分析學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學生評價 編輯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學校校要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要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採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後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達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學校要創新評價工具手段,積極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根據義務教育的性質、學生年齡特點,按照《河北省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指導意見》要求,開展好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應充分反映學生的全面發展情況和個性特長,注重考查學生的日常行為規範養成和突出表現。鼓勵開展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八章 管理監督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建立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日常監管制度。學校要科學制定考試方案,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科學合理組織考試、閱卷,規範考試成績呈現,合理運用考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牢固樹立科學的教育政績觀,不得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學校的依據,不得將考試結果與學校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堅持正確的教育評價觀,認真落實《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等方面關係。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或獎懲教師和學生的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納入教育督導重要內容,對發現的違規考試行為,要追查問責。

第九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現行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制度,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河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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