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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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全力推進太行山綠化造林攻堅,全面促進燕山綠化提質增效,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構築京津冀生態安全屏障,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本省太行山、燕山分布行政區域內開展造林綠化、森林保護和經營、綜合開發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決定。
二、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建管並重、科學利用的原則,按時高質量完成河北省國土綠化規劃(2018—2035年)確定的近期、中期、遠期規劃目標。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市場、科技等手段,全面推進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規劃編制、建設指導、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以及不履行本決定規定義務的行為。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公安、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的造林綠化、資源監測、巡護監管、護林防火等工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綠化建設相關工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堅守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統籌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化建設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等相銜接。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總體規劃,明確任務目標、部門職責、政策措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省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特點編制相應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總體規劃和相應規劃,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實際需要,將造林綠化和管理養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依法依規統籌整合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礦山等相關項目資金,按規劃用於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建立綠化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機制,採取「以獎代補」「先造後補」等形式,對現代林業示範園區、森林生態綜合體、林業龍頭企業、林農合作社、造林大戶等符合政策規定的優先給予資金獎勵和補助。
六、造林綠化應當結合山區地形地貌特點,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分區施治。深山遠山區,堅持以封山育林和飛播造林為主,大面積自然恢復林草植被;淺山丘陵區,堅持以人工造林為主,快速增加森林面積,提升森林質量;近山平原區,加快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發展高效經濟林和特色產業,全面提升太行山、燕山生態涵養和綠色富民功能。
加快推進河流上游、礦山、沙源、水庫和湖泊周邊、重要水源地等重點生態區位造林綠化;加快推進公路、鐵路、河流等兩側生態廊道建設;加快推進中心城市、縣城、鄉鎮、村莊、景區周邊等重點區域綠化美化,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
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統籌資金,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在太行山區森林植被稀少、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特別是立地條件差、綠化難度大、造林成本高的淺山丘陵區,大力開展造林綠化攻堅,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強區域生態承載力。
七、造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大力發展名特優果品、木本糧油等經濟林和苗木、花卉、中藥材等優勢特色產業。加強對林果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調控,按照優勢產品向優勢產區集中的原則,立足資源稟賦,發揮區域優勢,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提質增效,做大做強優勢骨幹樹種,鞏固提高傳統優勢樹種,加快發展區域特色樹種,促進林果富民產業發展,實現農業增效、農村增綠、農民增收。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森林經營管理,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創新森林經營模式,在太行山、燕山山區重點實施中幼林撫育、退化林修復、疏林封育及補植補造、灌木林經營提升、經濟林提質增效,改善林木生長條件,優化林分結構,完善生態功能,增強抗災能力,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和效益。
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鼓勵依託現有森林資源,依法有序發展林下經濟,建設森林人家、森林鄉村、森林小鎮、森林公園、科技示範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現代農業園區和生態綜合體,開展觀光採摘、林下種植養殖、生態旅遊、森林康養、文化產業等非木質資源利用經營活動,實現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造林、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原則,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家庭林場、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鼓勵國有林場依託技術、人員等優勢,依法依規流轉周邊集體林地和未利用土地,參與和帶動當地造林綠化,逐步擴大林場規模;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林專業合作社或者其他市場開發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和造林規劃安排,參與造林綠化和後期管護;鼓勵企業通過林業碳匯開發和交易開展造林綠化;積極探索森林景觀康養資源置換造林機制,以森林景觀康養資源置換造林綠化。
企業、集體、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等社會力量實施造林綠化,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綠化工程項目要求並經驗收合格的,優先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符合法律規定、取得承包經營權的,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符合生態公益林標準的,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並給予補貼。社會力量造林綠化成林後,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標建設配套基礎設施,限於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森林旅遊、森林康養、林下經濟等活動。五千畝以下的按成林面積的百分之三、超出五千畝至一萬畝的部分按百分之二、超出一萬畝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允許三個面積幅度的用地指標疊加),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用地指標,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享有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所種植林木的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所承包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七十年,承包期屆滿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通過劃撥、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林地合同應當合理設定綠化期限和標準等內容。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十一、拓展林業投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符合林業特點的信用貸款業務,通過林權抵押貸款、林權收儲擔保、貼息貸款等方式支持造林綠化。落實國家森林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按規定給予補貼。多層次搭建林業融資平台,探索運用企業債券、投資基金、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新型融資工具,籌措林業發展資金。
十二、廣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造林綠化、撫育管理、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助林等形式參與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開展「互聯網+全民義務植樹」,建立各級義務植樹基地,實現義務植樹主題化、基地化、常年化、多樣化。積極推進部門綠化,按照守土有責、應綠盡綠原則,做好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綠化。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深化與科研機構合作,開展困難立地綠化技術攻關,因地制宜推廣使用造林綠化先進實用技術,破解立地條件較差區域栽樹難、成活難的難題,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優化樹種結構和配置,推廣使用優良鄉土樹種,科學選育引進適應本地自然條件的優良樹種。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和廣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事業。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管護工作。創新林木管護機制,通過招投標組織實施的林業重點工程,實行「造管一體」,把補植補造、後期管護、有害生物防治等費用納入造林主體的造林成本,用於項目管護,根據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期撥付資金;新造林地達到公益林管護條件的,可以由同級政府採取委託管護、合同管護等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森林經營,加強撫育管護。鼓勵成立以國有為主,個人、集體、企業參與的股份制林場,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國有林場管理系列,實行專業管護。
根據太行山、燕山山區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保護需要,探索建立林長制試點工作,逐步構建責任明確、監管嚴格、管護有力的保護機制。林長制試點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劃定森林火險區,規定森林火險期,配備防滅火裝備和物資,加強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完善森林防滅火監測預警體系,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嚴防森林火災發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森林火險等級,建立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和行業專業隊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消防半專業化隊伍;國有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應當成立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行業森林消防專業隊伍。
十六、加強縣、鄉、村護林組織體系建設,落實相關責任和工作經費,普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負責森林資源巡護,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及時發現和報告火情,協助相關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案件。鼓勵結合扶貧開發,在貧困地區設立公益性護林崗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面向貧困戶選聘生態護林員。
加強森林資源安全巡護,開展跨區域聯防巡護工作,綜合運用無人機、視頻監控、衛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推進森林資源源頭保護網格化和信息化,實現林業資源安全巡護全方位、全天候、全覆蓋。
十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防滅火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對達到一定規模的造林綠化區域,優先建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及防火隔離帶、作業道路、望火樓等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做好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預防和治理。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當發生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暴發性、危險性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林業經營主體在政府支持引導下,負責防治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
十八、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保護山區森林草原植被。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各類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一千米以及直觀可視範圍內新批固體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已批建的,應當提出分類處置意見,逐步依法關閉。
嚴格落實礦山植被恢復治理責任。礦山企業是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主體,按照「誰開發、誰恢復,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嚴格落實「邊開採、邊治理、邊恢復」要求,做好生產礦山的治理恢復工作。加快推進已停產關閉、運行終結尾礦庫等礦山林草植被恢復。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責任主體滅失礦山的恢復治理工作。嚴格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強化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督促礦山企業嚴格履行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義務。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宣傳教育。積極利用多媒體融合,多平台傳播,全方位普及綠化法律法規政策、科學技術知識,廣泛宣傳綠化建設先進典型和事跡,營造人人參與、共建共享的濃厚氛圍,增強全民愛綠、植綠、護綠意識,凝聚社會共識,引導公眾參與,形成全社會持續參與國土綠化的強大合力。
二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定期對綠化建設進度、質量和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比。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在綠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個人授予河北省綠化獎章,並享受相關待遇。
二十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占用林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非法毀林開荒、開山採石、挖砂取土、探礦採礦、濫伐盜伐以及以其他方式毀壞林木和林地的,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的,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致使轄區內森林資源遭受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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