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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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
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規定予以細化和補充。
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執法主體應當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地方性法規可以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
(六)法律規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行為。
第八條 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明確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必要時可以設定罰款數額的幅度。在設定處以一定罰款數額的幅度時,罰款數額較大的,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倍;罰款數額巨大的,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倍。
對違法行為能夠以違法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作為參考係數確定罰款數額的,可以使用處以該係數的倍數或者比例罰款的表述。違法行為難以用違法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作為參考係數確定罰款數額的,可以使用確定數額以內或者一定幅度以內罰款的表述。
第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的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設定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應當是許可證和執照的頒發機關。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區分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種情形分別設定。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創設行政處罰時應當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擬設定的行政處罰涉及綜合性、專業性問題或者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時,應當召開立法論證會。
擬設定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的,應當舉行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的立法聽證會。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處罰立法權限的;
(二)超出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行政處罰規定:
(一)國家制定、廢止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後,需要廢止、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規定的;
(二)地方性法規之間對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規定不一致或者不協調的;
(三)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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