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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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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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的決定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範了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完善了國家行政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程序,對於規範行政機關有效地依法行政,改進行政管理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法》在我省的貫徹施行,特作如下決定: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全面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整合行政處罰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對職能相近、執法內容相近、執法方式相同的部門進行機構和職能整合,切實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嚴格實施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着裝管理,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處罰,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做出了明確規定,今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涉及行政處罰時必須依法設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時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三萬,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嚴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完善行政處罰制度建設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法制機構、執法隊伍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為。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落實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處罰統計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的申訴、檢舉制度,及時糾正違法設定和濫施處罰的行為,嚴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積極行使審判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保障《行政處罰法》的正確施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行政處罰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和工作監督,推動這部法律全面、準確、有效地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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