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的辦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的辦法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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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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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的辦法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保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有義務積極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應當按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和視察計劃、通知的要求,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並收集和研究實施情況資料,為參加執法檢查和視察做必要的準備。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根據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和視察計劃,提出擬參加某項活動的要求,由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執法檢查工作程序的規定負責協調安排,列入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方案。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其他活動原則上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常委會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執法檢查工作程序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以常委會組成人員名義參加常委會計劃安排以外的檢查和視察活動,應當由承辦單位以公文的形式報常委會,由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審定,重大事項應當經主任會議研究。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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