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辦字〔2011〕143號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1月12日

石家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邢臺、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長城是我國歷史上偉大的建築工程,1987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近年來,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我省開展了明長城和早期長城資源調查工作,基本摸清了長城保護情況。為深入貫徹《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等有關法規,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長城保護管理責任制。長城沿線市、縣(市、區)要建立長城保護管理責任制,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並將保護長城的責任分解落實到長城沿線各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明確保護管理區域和目標,分段簽訂責任書。在長城重要區段設立專門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配置必要的設備,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巡查報告制度。建立群眾性長城保護員隊伍,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積極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到長城保護工作中來。

二、嚴格履行報批程序。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的立項、勘察設計、施工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長城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須依法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長城安全和有礙長城景觀的設施,禁止私采濫挖礦山資源。凡涉及長城的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利用計劃和管理體制的事項,要進行科學論證與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文物、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批准。

三、合理開發利用長城資源。長城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須以保護為前提,嚴禁無序、過度、破壞性地開發利用。要依法理順長城保護管理體制,堅持由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長城保護管理工作,不得將長城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交由企業承擔或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在已經將長城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地方,應將長城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長城的保護維修、科學研究和支付長城保護員的報酬,同時形成長城保護與旅遊的良性循環。

四、加大長城保護執法力度。長城沿線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打擊破壞長城的犯罪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實行標本兼治。文物、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嚴厲查處破壞長城的違法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依法拆除,並處以罰款;對長城造成損壞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修繕,所需經費由責任單位或當地政府負擔。在基本建設和開發利用過程中,對造成長城破壞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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