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

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地方鐵路建設,保障運輸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運輸營業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納入本省監督管理的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鐵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地方鐵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地方鐵路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鐵路工作的領導,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求做好規劃,扶持、促進地方鐵路建設與發展,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揮地方鐵路資源的作用。

第五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地方鐵路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地方鐵路設施、設備,不得擾亂地方鐵路建設、運輸營業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符合地方鐵路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八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符合國家鐵路網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能源、鋼鐵等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的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地方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地方鐵路建設和從事地方鐵路運營。

第十二條 地方鐵路建設用地和徵地拆遷、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批准的範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條 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諮詢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在批准的資質等級範圍內從業,依法接受省鐵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採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符合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蹟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因地方鐵路建設影響公路、管道、港航、水利、電力、通訊等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徵得相關部門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後,由業主向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驗收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輸營業

第二十條 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應當取得省鐵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設施、設備;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新建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臨時運輸營業許可。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

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

第二十二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接到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鐵路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准予許可的,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請人頒發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不予許可的,依照法定程序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地方鐵路運輸企業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需要變更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事項的,應當向省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鐵路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未經省鐵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遇有不可抗力情況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特殊貨物的運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搶險救災和國家、本省規定需要優先運輸的物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

第二十六條 地方鐵路運輸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行李運價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競爭性領域實行市場調節價。地方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地方鐵路包裹運價率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營業情況,向省鐵路管理機構報送專項和綜合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鼓勵專用鐵路兼營公共旅客、公共貨物運輸業務,提倡鐵路專用線與有關單位協議共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鐵路建設和運輸營業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鐵路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地方鐵路行業特有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地方鐵路建設和運輸營業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執行。省鐵路管理機構負責大事故以上等級的地方鐵路運輸安全事故中設施、設備損壞狀況的技術鑑定。

第三十三條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地方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旅客、貨物運輸規則以及地方鐵路設施、設備使用、維修和管理的規定,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安全。

第三十五條 各地方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或者拓寬。

有人看守的地方鐵路平交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地方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地方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警示標誌。

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誌、地方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維護。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地方鐵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地方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對重要時期、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地方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地方鐵路車站、列車等地方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並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鐵路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核發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或者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的;

(二)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期限核發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的;

(三)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拖延或者拒絕辦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擅自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地方鐵路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因侵占地方鐵路建設用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事項變更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地方鐵路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