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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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八章 保障與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務、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系統,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相關重大事項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權,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動員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省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區域和實施時間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分地域、場所和單位,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培養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範作用。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採取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資源化利用、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類覆蓋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導則。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的資金、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的原則,符合環境准入條件。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的意見,並依法公示。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建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或者高於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要求。現有設施和場所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升級改造。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選擇生活垃圾收運模式,不宜採用直運模式的應當根據需要建設垃圾中轉站。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並定期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點,建設滿足當地需要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根據生活垃圾最終處理要求確需建設的衛生填埋場,應當主要用於填埋焚燒殘渣、飛灰和應急保障等。衛生填埋場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責成運營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並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封場後的衛生填埋場具備條件的,應當開展生態修復治理。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拆除的,應當依法核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一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水平,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電子商務企業應當使用包裝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減少快遞企業的二次包裝。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以能夠多次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採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二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餘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等,制定並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的投放規範,並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生活垃圾需要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便於投放。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車站、機場、碼頭、港口、商場、超市、市場、旅遊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七)河湖及其管理範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並保持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行為,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一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鼓勵家庭設置專用容器(袋)分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現家庭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廚餘垃圾實行定時收集、運輸,對其他垃圾根據實際需求實行定期收集、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第三十四條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併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貯存點,暫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並使用專業運輸車輛運至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

  (三)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五)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六)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分類處理。可回收物採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併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採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按照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及時治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噪聲、粉塵等,防止次生污染;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並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六)建立台賬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時間、數量等信息,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鼓勵和引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通過分類收集、減量處理、資源利用,從源頭上減少垃圾處理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量與有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費用,主要用於彌補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不足和處理設施周邊區域環境治理。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並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四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四十五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託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宣傳等培訓活動。

第四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意識和水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督促村民、居民開展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工作,組織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四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和社會公益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通過組織宣傳、引導、示範以及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五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鼓勵通過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

機場、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地鐵、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綠色積分等獎勵方式,推動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活動。

第五十三條 鼓勵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家政服務、快遞物流、再生資源回收、商業零售、旅遊、餐飲烹飪、旅館等行業協會、商會,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等方式,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指導員經培訓後,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現場指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便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對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應當作為省級文明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綠色生活等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七條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支持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處理效果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調查、統計和評估結果用於改進監督管理工作、提高處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九條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繫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舉報,為投訴舉報人保密,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一條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技化水平。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統計制度,統計分析轄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等信息。根據統計分析結果,及時完善相關規範標準,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做好分類投放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社區服務活動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設區的市根據本條例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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