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2024)冀0705刑初11號刑事判決書
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冀0705刑初11號 2024年3月11日 |
公訴機關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舉,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於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高中文化,無業,現住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2023年9月4日被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1月8日本院決定對其依法逮捕,同年1月23日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執行。現羈押於張家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曹有明,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昊翔,天津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檢察院以張宣檢刑訴(2023)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舉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4年1月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玉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舉及辯護人曹有明、王昊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陳某舉在「BOB體育」平台註冊後,明知該平台系賭博網站仍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該網站代理,通過微博發送該平台鏈接,發展吳某、張某傑等30名下線會員註冊平台並投注賭博。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陳某舉以投注者輸錢數額的30%和35%從平台提取佣金139507.62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陳某舉供述;證人吳某、張某偉、張某傑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情況說明,陳某舉代理信息、佣金明細、提現明細、交易流水,下級參賭人員註冊信息及充值明細,案情及BOB網絡賭博軟件介紹,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宣化區某某村委會證明,戶籍證明;遠程勘查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舉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非法獲利人民幣139507.6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舉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陳某舉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二辯護人均提出:陳某舉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陳某舉在「BOB體育」平台註冊後,明知該平台系賭博網站仍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該網站代理,通過微博發送該平台鏈接,發展吳某、張某傑等30名下線會員註冊平台並投注賭博。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陳某舉以投注者輸錢數額的30%和35%從平台提取佣金人民幣139507.62元。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舉於2022年8月2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9507.62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陳某舉供述;證人吳某、張某偉、張某傑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情況說明,陳某舉代理信息、佣金明細、提現明細、交易流水,下級參賭人員註冊信息及充值明細,案情及BOB網絡賭博軟件介紹,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宣化區某某村委會證明,戶籍證明;遠程勘查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舉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並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39507.6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舉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辯護人的上述意見,符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期被羈押的15日應予以折抵。即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所判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舉違法所得人民幣139507.62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宏斌
人民陪審員 武世平
人民陪審員 時曉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樂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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