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連池被撤銷反革命罪判決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軍區軍事法院判決書 (79)刑再字第4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軍區軍事法院 1979年3月25日 |
張連池,男,現年三十三歲,河北省滿城縣人。一九六八年三月入伍,原系涿縣中隊戰士。一九六九年一月十三日,因槍擊領袖像,經我院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開除軍籍。
經本院對該案再審認為,張連池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用槍對領袖像瞄準是一種錯誤行為,槍擊領袖像確是走火所致,原以現行反革命罪判刑不當,應予糾正,特撤銷本院(69)刑字第1號對張連池的判決。
河北省軍區軍事法院
一九七九年三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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