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徵兵工作條例
河北省徵兵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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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徵兵工作條例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徵兵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徵兵工作,係指在徵集服現役兵員過程中的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退兵處理,兵員儲備和優待等工作。
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據法律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徵兵工作。
第六條 全省每年徵集新兵的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作出具體規定。
徵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總人口和應徵公民的數量、體質以及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本着統籌兼顧、平衡負擔的原則確定。
省和市徵兵辦公室可以視情況對徵兵任務進行局部調整。
女兵的徵集辦法由省徵兵辦公室制定。
第七條 平時兵員徵集應當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相結合。專業技術兵應當按照總參謀部規劃的徵集儲備區,對口徵集,定向儲備。
第八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優待。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加強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覺性。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是徵兵工作的主管部門。
徵兵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徵兵辦公室。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宣傳、監察、公安、衛生、民政、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負責徵兵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徵兵工作由同級人民武裝部辦理。
未設武裝部的單位,應當指定一個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徵兵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省、市、縣(市、市轄區)的行政負責人和同級軍事機關首長全面負責本地區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兵役機關負責兵役登記和徵集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保證新兵質量的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徵兵工作。
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負責徵兵的宣傳教育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兵役機關查處徵兵中違紀等問題。
公安部門負責徵兵的政治審查和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覆核和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徵兵的體格檢查和由於身體原因退兵的複查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對適齡學生進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協助兵役機關搞好應徵公民的文化程度審查,提供其在校期間的有關情況。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運輸的中轉接待工作。與兵役機關共同負責控制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比例。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職職工的退伍軍人復工復職工作,並會同民政部門做好其他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並協助接兵部隊做好運輸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會各群眾團體,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應徵公民及其家屬的思想動員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九月底前,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兵役登記站。兵役登記開始十五日前,必須張貼兵役登記布告,將登記的有關事項通告適齡男性公民。
第十五條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均應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領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證》。
第十六條 適齡公民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在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
經勞動部門批准,城鎮招用的不遷戶糧關係的農民輪換制的農民合同制適齡工人,可以在現工作單位參加兵役登記和應徵。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可以暫緩登記。
已經過兵役登記,未滿二十二周歲的男性公民,每年均應持《河北省公民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核驗。
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核驗的,經兵役機關同意,可以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其進行登記、核驗。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兵役登記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地區、本單位適齡公民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以及超齡公民註銷《河北省公民兵役證》的意見,報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戶籍在本省的男性適齡公民在參加招生、招工、招聘公務員、勞務輸出、申請營業執照、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出示兵役機關當年核發或者核驗的《河北省公民兵役證》。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地區、本單位的應徵公民進行身體目測,隱疾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情況初步審查,並擇優選定預征對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預征對象聯繫制度,及時掌握其政治、身體變化情況。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年的徵兵任務確定預征對象體格檢查的送檢比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按照確定的送檢比例,組織預征對象到指定體檢站接受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衛生部門必須按照徵兵辦公室的要求,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規範的體檢站或者指定醫院負責徵兵體格檢查工作。縣(市、市轄區)一般成立一組一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採取一組多站的方式進行。
體檢前,衛生部門應當對參加體檢的醫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政治教育。
第二十二條 徵兵體檢實行崗位責任制。醫務人員必須準確掌握體檢標準,把好質量關。體檢時應當吸收接兵部隊軍醫參加主檢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準備應徵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進行身體複查。對徵集的普通兵,由縣級徵兵辦公室進行抽查,抽查面不少於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五的,必須全部複查;對徵集的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由縣級徵兵辦公室組織全部複查;對徵集的潛艇、潛水兵,由市徵兵辦公室組織全部複查。
市徵兵辦公室應當對所屬縣(市、市轄區)體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發現問題較多的必須組織重點抽查,抽查人數不少於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參加徵兵體格檢查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單位照發。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徵兵體檢,應當視為正常出勤。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五條 政治審查必須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進行。重點審查應徵公民的現實表現、文化程序、戶籍、年齡等情況。
公安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隱瞞應徵公民的政治表現。
第二十六條 公安部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按照縣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對體檢合格的應徵公民逐個進行政治審查。
第二十七條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三級審查負責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初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覆審;縣(市、市轄區)負責終審。
對預定新兵,公安部門應當組織聯審。
審定新兵
第二十八條 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條件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有專長的入伍。
第二十九條 非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應當嚴格執行當年的徵兵命令,不得突破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比例。
第三十條 審定新兵實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預定,縣級徵兵辦公室審查批准的方法。
縣級徵兵辦公室審定新兵時,應當吸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共同協商,集體審定。
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可以在縣(市、市轄區)範圍內擇優選定;潛艇、潛水兵,可以在市範圍內擇優選定。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對預定新兵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查清,經查確有問題和一時難以查清的,應當予以調換。
第三十二條 對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由縣級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入伍通知書》。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戶口、糧食管理部門註銷應徵公民的戶口、糧油關係,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運輸
第三十三條 交接新兵由縣級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縣級徵兵辦公室必須將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材料、組織介紹信一併交給接兵部隊,並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完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人民解放軍新兵的被裝由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後勤部負責計劃、調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新兵被裝,由省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計劃、調撥。被裝必須在起運前三天發給新兵。
第三十六條 鐵路、交通部門必須按照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按時、安全完成新兵運輸任務。
縣級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及時組織新兵起運。
第三十七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應當協助接兵部隊搞好新兵編隊、安全乘車教育等工作。軍供站應當做好新兵運輸中的飲食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八章 退兵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部隊檢疫複查期間退回的新兵,縣級徵兵辦公室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及時做出處理並逐級上報。因身體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應當予以接收;因政治條件不合格的退兵,經公安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接收。退兵的時限,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九十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四十五天。
第三十九條 縣級徵兵辦公室與部隊因退兵發生爭議時,由市徵兵辦公室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省徵兵辦公室裁定。
第四十條 部隊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門必須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予以復工復職。
第九章 優待
第四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經本人同意,原承包的責任田(山、林、荒坡)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應當繼續保留。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採取統籌的辦法,給予義務兵家屬不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優待金,並在宅基地劃分、招工、申請營業執照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義務兵本人除農業稅外,免除其它提留、攤派和義務工。
第四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學徒工和不遷戶糧關係的農民輪換制、農民合同制工)的,在服役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平均獎金,檔案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工齡和相同級別的在崗職工。原單位撤銷、破產的,其工資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撤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等福利待遇。單位分房時,義務兵必須計入家庭分房人數,並給予優先照顧。是輪換制、合同制職工的,經義務兵本人同意,原單位應當按服現役年限順延原輪換期、合同期。
第四十三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城鎮待業青年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每年發給義務兵家屬一定數額的優待金,具體發放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對補入高寒、邊遠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制定特殊優待辦法。
第十章 兵役徵集經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籌措,從兵役徵集費項下列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解決。
兵役徵集經費由省財政廳、省徵兵辦公室逐級下達,縣級以上兵役機關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保障。
第四十六條 兵役徵集經費的標準、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徵兵辦公室另行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七條 應徵公民積極履行兵役義務及家屬支持鼓勵其子弟應徵,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徵兵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表現突出或者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依法應當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檢、徵集或者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的,經教育不改,視情節輕重,對農業戶口的,由縣級兵役機關處以當地一個義務兵三年優待金總額一至三倍的強制金。對非農業戶口的,處以二千元至六千元的強制金,並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下列處理:
(一)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務員和職工的,給予留用察看兩年以下處分;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吊銷營業執照,在三年內不予重新登記;
(三)是城鎮待業青年和農村青年的,在三年內取消高考資格,不得招收為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不得招聘為公務員,不予出具務工經商證明,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四)要求出境的,在三年內不予辦理出境手續。
被處理人員履行服兵役義務後,處理機關應當終止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 對抵制、阻撓應徵公民服兵役,經教育不改的,由縣級兵役機關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招收和錄用有拒絕、逃避服兵役行為的男性公民,由縣級兵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威脅、恫嚇、侮辱、毆打徵兵工作人員,妨礙徵兵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完不成徵兵任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當選「雙擁模範城」、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的資格,並對其行政負責人和兵役機關負責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對沒有完成任務的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少一個名額,由市或縣級兵役機關處以六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對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和徵集設置障礙的;故意隱瞞應徵公民政治表現的,由縣級兵役機關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其行政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罰款和強制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兵役、公安、勞動、人事、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應作處理而未作處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拒不處理的,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徵兵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在本省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第六十條 本條例在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河北省軍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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