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183民初33號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冀0183民初33號

2024年2月4日
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冀0183民初33號

原告:張某生,男,1952年3月13日生,漢族,住晉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晉州市。

負責人:張某輝。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某利,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國菲,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張某生訴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晉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景入,被告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某利、高國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00元(暫定);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48434.86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3年5月14日19時23分,原告沿便道行走至晉州市**路**街西北角時,被被告安裝電纜杆三角鐵刮傷眼睛。原告受傷後被送至河北某某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傷。被告安裝電纜杆占用人行道與盲道,安裝的三角鐵距地面1.65米,且突出電纜杆外10公分,設置不合理,且未加裝任何反光標識,圍擋和警示標誌,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事發時天色漸暗,原告視線受到影響。原告認為被告作為電纜杆的所有人和設置人,應當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並且作為業務覆蓋面廣、經濟實力強、社會影響力大的電信企業,其應當具備控制和防範風險的專業能力,但卻怠於履行管理義務,在設置、管理、維護方面存在瑕疵,對可能造成不特定社會公眾人身損害的安全隱患持放任態度,導致原告受傷,屬於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1.被告單位企業信息;

2.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及票據。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22日在河北某某大學第二醫院,住院8天,住院醫療費13254.26元。出院診斷為「1.左眼球破裂傷;2.左眼瞼皮膚破裂傷;3.左眼外傷性前房積血;4.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脫離;5.左眼外傷性脈絡膜脫離;6.左眼外傷性玻璃體積血;7.左眼外傷性晶體缺如;」等等。2018年9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右肱骨髁上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

3.電話投訴及回復記錄;

4.現場照片及光盤;

5.證人作證申請書;

被告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造成事故的原因;2.原告存在過錯,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3.被告在合理位置設置電線杆,不存在占用盲道的情形,不應當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沒有爭議的問題,本院予以認定並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3年5月14日19時23分,張某生散步,在晉州市**路**街西北角,被告設置電纜杆兩根,呈南北分布,北邊是水泥杆,南邊系木質杆,其電纜杆地面以上1.65米處,用三角鐵連接固定,三角鐵超出木質杆的外邊緣,原告稱三角鐵的長度超過電線杆外約10公分。原告行至此處,將原告的眼睛碰傷。行人張某利發現原告受傷,開車將原告送到晉州市某某急診治療,後又轉到河北某某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並進行眼部手術。出院診斷為「1.左眼球破裂傷;2.左眼瞼皮膚破裂傷;3.左眼外傷性前房積血;4.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脫離;5.左眼外傷性脈絡膜脫離;6.左眼外傷性玻璃體積血;7.左眼外傷性晶體缺如;」等等。電線杆的產權單位是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事故發生後,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的維護單位將三角鐵拆除。原告申請證人張某利出庭作證,證人張某利到庭,證明其目擊張某生受傷及送往醫院的經過,雙方對證人證言沒有意見。

本案在訴訟期間,經原告申請,本院某某技術室依法委託晉州市司法鑑定中心,對張某生的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鑑定。晉州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晉州司鑒[2023]臨鑒字第02344號,鑑定意見:張某生左眼視力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屬八級,建議張某生的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支付鑑定費2600元。

據河北省202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居民服務業年工資為50677元,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標準41278元。

本院認為,張某生因線杆三角鐵受傷,有當事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住院病歷記載、市長熱線投訴記錄證實,可以認定張某生被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線杆三角鐵致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關於事故責任劃分,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作為電纜杆的產權單位,在線杆1.65米高度固定三角鐵,與普通人身高相近,對固定三角鐵未設立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人行便道系公共場所,對行人形成安全隱患,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存在過錯。應對張某生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某生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預見、判斷及躲避傷害的能力,但是張某生未注意觀察,具有一定的過失,致使張某生受傷事故的發生,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本案案情,本院確定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承擔90%賠償責任,張某生承擔10%賠償責任,對原被告沒有爭議的各項費用本院予以認定;對原被告有爭議的各項費用,本院將依照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具體案情依法予以核定。結合庭審證據及質證意見張某生的各項費用認定如下:

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13254.26元。

鑑定費2600元。案涉司法鑑定意見書系法院依法對外委託,鑑定人具備相應資質,鑑定程序合法,依據充足,法院對上述鑑定意見書予以採信,認定原告張某生受傷後的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本院予以採信。

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8天)800元;

護理費:(50677元÷365×60天)8330.46元;

營養費:(每天20元×60天)1200元;

交通費:無車票,根據住院出院醫療情況、住院時間和醫院離家的距離,酌定為600元;

殘疾賠償金:張某生是1952年3月13日出生,發生事故時71周歲,依法應計算九年。評定傷殘等級是八級,殘疾賠償金:(41278元×9年×30%)=111450.6元。

張某生因受傷造成八級傷殘,左眼失明,造成身體和精神痛苦、生活不便,應當給予精神撫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參照傷殘等級,本院予以採納。

通過上述核算法院依法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合計148235.32元,被告聯通晉州市某某公司應賠償張某生90%計133411.79元,其餘原告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晉州市某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3411.79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生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9元減半收取為1635元,由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晉州市某某公司負擔1469元,張某生負擔1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者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晉州市**路**號,郵編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轉窗口)。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2********,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韶臣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張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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