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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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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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根據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對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依法做好本地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客觀、及時、準確。

第八條 本省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一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本年度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制定本年度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方案,並將上一年度應對工作評估總結和本年度應對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的專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的指導下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

(一)采(選)礦、冶煉和建築施工企業;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三)交通、通信、廣播電視、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及供熱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圖書館、醫院、養老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體育場(館)、商(市)場、影劇院、公園、旅遊景區,以及住宿、餐飲、休閒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水庫、林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七)大型社會活動的主辦單位;

(八)大中型企業;

(九)集中辦公區、勞動密集型場所、超限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保障其可操作性。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其他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對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需要修改的,應當及時修訂。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制定的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綜合性和專業性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大型社會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應急演練的指導和督查工作。

第十七條 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當地城鄉規模、人口狀況、自然環境等因素和本地易發的突發事件類別,統籌安排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已有的設備和基礎設施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改造。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避難場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一、規範的標誌,並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在應急避難場所配套建設醫療衛生救護站點和應急供水、供電等設施。

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可以利用現有的公園、廣場、綠地、學校和人民防空工程等設施。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管理,使之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及風險評估,建立信息數據庫,並及時更新。

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登記情況應當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突發事件的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並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託社會團體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基幹民兵和其他應急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與本單位規模相當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高危行業企業應當與鄰近同類企業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救援協議參加應急救援和提供技術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專業、專職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和救援裝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培訓、訓練設施建設,並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應急管理知識培訓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培訓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救援的知識培訓和專門訓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業人才庫和專家組,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專家決策諮詢制度。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家直接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應對突發事件相關準備資金,保障應對工作所需經費,並將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規定的職責,組織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的意見,並將具體儲備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情況應當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的突發事件應急平台體系和相關數據庫,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和事後評估等功能。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應急平台和相關數據庫,並將其納入全省的應急平台體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突發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文、氣象、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地震、地質災害、衛生等行業、系統的監測裝備和設施建設,維護監測環境,完善監測技術和手段,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系統和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重大級別以上的突發事件發生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最遲不超過兩小時,並向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可以由新聞媒體、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安全員、民兵信息員等人員擔任。

第三十條 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以先口頭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二級以上、三級、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等形式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採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研判工作,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處置級別。如果有事實表明一般、較大級別的突發事件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事件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本級難以控制應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處置或者實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五條 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地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處置隊伍。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當服從、配合現場指揮長的指揮。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援人員、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及救援物資、設備、工具優先運輸。

在突發事件處置期間,處置突發事件的交通工具優先通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七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通信運營企業,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八條 在必要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但應當及時向被徵用人出具相關憑證並登記造冊。

前款規定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醫療救護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災民臨時安置場所設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干預服務站點,並配備必要的公眾信息傳播設備。

第四十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因搶險救助、財產徵用、醫療救護、生活保障等事項支出的費用,由相關人民政府、事件責任方和事件處置受益方共同分擔。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者消除後,宣布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根據需要採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治理、宣傳疏導以及心理干預等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二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儘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和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恢復當地的工作、生產、生活、學習和社會秩序。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和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與處置等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可以依法辦理稅收減免,依法給予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貼息貸款、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扶持措施和物資、人力、技術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五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食宿安排或者適當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及風險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第四十八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維護管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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