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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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組織都有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
第三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日為我省「老人節」。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係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禁止侮辱、誹謗、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第七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不受侵犯。
第八條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分、強占老年人的住房,或者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親屬以及其他公民,不得干涉喪偶、離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干涉、剝奪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繼承權。老年人有權依法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老年人享有其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並保證老年人的生活高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後,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盡贍養和扶助義務。
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寡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定期給予生活救濟。有條件的地方,可把孤寡老年人送社會福利院供養。
對居住農村的孤寡老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其所需糧、款、物,由孤寡老年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籌集。有條件的地方,提倡全鄉(鎮)實行統籌。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對退、離休老年人的各項待遇,不得降低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組織,可根據老年人的自願和專長,鼓勵、支持老年人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興辦敬老院等福利設施。
第十六條 生產、商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部門和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在開展社會服務活動中要為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要重視老年教育,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創辦老年學校,滿足老年人的學習需要。
第十八條 工會、婦聯組織要積極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共青團組織和中、小學校要教育青少年尊敬、幫助老年人,並組織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提倡和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揭露和反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老齡問題委員會要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老年事業,督促有關組織和單位及時辦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開展敬老、愛老、養老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情節較輕的,可通過當地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解決,並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
第二十三條 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者經調解無效的,可向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起訴。公安、司法機關要積極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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