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河南小秦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制定機關: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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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秦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8年8月28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南小秦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小秦嶺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其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小秦嶺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小秦嶺保護區位於三門峽市靈寶市境內,屬於國家級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小秦嶺保護區總面積151 .6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區面積51.47平方公里,緩衝區面積25.61平方公里,實驗區面積74.52平方公里。範圍在北緯34°23′-34°31′,東經110°23′-110°44′之間。具體以國務院批准的範圍、界線和功能分區為準。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小秦嶺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及相關的管理活動。凡在小秦嶺保護區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小秦嶺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協調發展、統一規劃、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小秦嶺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小秦嶺保護區所需經費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秦嶺保護區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小秦嶺保護區相關問題,妥善處理小秦嶺保護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七條 小秦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小秦嶺保護區的相關保護工作。
小秦嶺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有關保護工作。
第八條 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小秦嶺保護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小秦嶺保護區的各項保護管理制度;
(二)編制小秦嶺保護區總體規劃,按照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生態修復等工作;
(五)開展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監測、撲救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日常巡護,對違反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並處理;
(七)對在小秦嶺保護區內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進行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 小秦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小秦嶺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以及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秦嶺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占等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在小秦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 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
(二)破壞、毀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非法採集野生植物;
(三)非法獵捕、傷害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四)儲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
(五)野外吸煙、燃燒冥紙、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燈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行洪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 小秦嶺保護區按照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進行分區管理,依照有關規定設置界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小秦嶺保護區的界標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小秦嶺保護區的核心區。
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四條 禁止在小秦嶺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
因教學、科學研究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五條 從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必須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在小秦嶺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小秦嶺保護區管理目標。禁止開設與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在小秦嶺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
第十七條 在小秦嶺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小秦嶺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小秦嶺保護區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進入小秦嶺保護區的,應當事先向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並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進入。
進入小秦嶺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小秦嶺保護區內從事拍照、錄像、測量、繪圖及採集標本等活動。
外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外事、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小秦嶺保護區的土地、河流等自然資源。
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在實驗區內確實需要開展建設活動的,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小秦嶺保護區的森林防火緊要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緊要期。
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保護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出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接到報告,應當立即採取滅火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撲救。
第二十一條 小秦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小秦嶺保護區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調查,建立資源檔案,並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小秦嶺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小秦嶺保護區界標和保護設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小秦嶺保護區或者在小秦嶺保護區內不服從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小秦嶺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不向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條 妨礙小秦嶺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拒絕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小秦嶺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小秦嶺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小秦嶺保護區管理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二)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方案不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或者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三)未按照權限批准,擅自允許在保護區進行參觀、旅遊等活動,或者對參觀、旅遊等活動未依法管理的;
(四)違法批准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或者違法批准外國人進入保護區的;
(五)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保護區總體規劃的;
(六)其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小秦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小秦嶺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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