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法院(2017)豫1203刑初257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豫1203刑初257號

2017年8月16日

公訴機關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潤州,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河南省三門峽市陝州區。因涉嫌侮辱國旗犯罪,於2017年5月31日被三門峽市陝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陝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三陝檢公訴刑訴[2017]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潤州犯侮辱國旗罪,於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陝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向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潤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月31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范潤州因未被申報為貧困戶心生不滿,遂駕駛摩托車竄至陝州區王家後鄉賀村村委會,當眾將村委會院內懸掛於旗杆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撕爛,並揚言要在村委會燒毀所騎摩托車。當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范潤州被民警當場控制。

上述事實,被告人范潤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被告人范潤州戶籍及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出警經過證明、證人馮某、王某1、王某2、劉某、趙某、李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潤州在公眾場合故意以損毀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潤州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潤州犯侮辱國旗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薛喜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馮惠敏

附:涉及本案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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