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的決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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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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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

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近年來,隨着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我省城鄉規劃水平不斷提高,規劃實施管理逐步規範,有力促進了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人大對城鄉規劃的監督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

1.明確監督目標。督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更好地落實科學編制、依法實施、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不斷提升城鄉規劃管理水平。更好地落實以人為本要求,努力實現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優美潔淨的總體目標。

2.改進監督方式。既要嚴格監督規劃的編制、修改、實施依法依規進行,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又要支持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法定程序,修改補充城鄉規劃,為規劃的合理調整留下空間,保證城鄉建設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3.創新監督理念。樹立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督促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貫徹「多規合一」的要求,推進「綠色城市」、「海綿城市」、「智慧城市」建設。創新城市設計,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突出城市文化底蘊和地域特色。

二、切實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的審議、備案工作

4.省、市、縣人大常委會、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分別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鎮總體規劃編制的審議工作。

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議的重點是: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是否適度;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是否科學;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是否全面。

對城市、鎮總體規劃審議的重點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定位、發展規模是否符合當地發展實際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規劃理念是否符合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要求,符合節約空間、優化環境、產城融合等基本要求;空間布局是否突出地域環境和文化特色;城市功能是否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能夠支撐城市發展需求;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歷史文化遺址遺蹟、古樹名木、地名等是否落實相關措施。

5.縣(市)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重視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推動美麗宜居鄉村建設,督促解決農村無序建設問題。在村莊規劃建設中要加強對古村落、歷史性意義村落的保護監督,保護農村的生態、文化和建築肌理。

6.市、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備案審查工作。

  備案審查內容包括:規劃編制主體和編製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規劃編制過程中是否依法進行了公示(公告),專家和公眾的合理意見是否被採納;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是否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了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備案審查的時限為:人大常委會應在收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報送備案資料的審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報送機關,並督促修改完善。

  備案審查的原則為: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

三、切實加強對城鄉規劃修改的監督工作

7.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改應當把握以下重點:

  (1)堅持科學發展。要以科學發展理念統領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正確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推動城市發展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2)堅持可持續發展。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人口、資源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切實防止利用規劃修編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要把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各個環節,把防範和抵禦各種災害的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堅持城鄉統籌。要增強城市輻射功能,提高服務農村的水平。要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城市大氣和水環境,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及城市周邊地區的污染控制與治理,嚴防污染由城市向農村轉移。

  (4)堅持以人為本。要以有利於人的發展和宜居為出發點,高度重視人居環境規劃設計,體現城市特色,傳承城市文脈,改善人民群眾居住和生產生活條件。

8.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2)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願、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

  (3)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

  (4)體現規範城市建設、提高規則運作效率和維護規劃公平公開性的要求。

9.修改單位不得出現如下行為:

  (1)作出與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2)違反法定條件、程序調整和修改城鄉規劃;

(3)以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

(4)以會議紀要和集體討論決定等形式變更城鄉規劃或調整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5)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組織和審批權下放到市轄區、開發區、新區等管理機構。

  四、切實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

10.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職,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工作報告、視察、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11.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城鄉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情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備案、修改、實施情況;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落實情況;歷史文化傳承和保護情況;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和查處情況;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情況;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12.聽取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改進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打算。

13.其他監督方式監督的重點應當包括:

(1)有關部門依法履職,配合支持和保障城鄉規劃實施的情況。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加強批後監管、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情況;是否存在以罰款代替拆除、以罰款代替沒收等降格處罰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公開公示情況。

(3)財政部門及時接收罰沒的違法建築或違法收入情況。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查處違法用地情況,及時制止城市規劃區內違法用地上的建設行為的情況。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部門配合城鄉規劃實施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情況。

(6)不動產登記部門對依法處置到位後的違法建築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情況。

(7)各級行政監察機關重視和加強城鄉規劃領域的監督、執紀、問責情況。

(8)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偵辦涉及暴力阻撓查封違法施工、拆除違法建設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

(9)各級人民檢察院重視和加強城鄉規劃領域職務違法犯罪的預防和懲治工作情況。

(10)各級人民法院重視和加強涉及城鄉規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工作,依法審理各類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五、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城鄉規劃方面的地方立法和決定重大事項工作

14.立法和決定重大事項的重點應包括: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嚴格設定規劃的修改、變更條件和程序,維護規劃的嚴肅性;科學設定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決策機制和效力;科學設定本地區城市更新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和約束條件。

  六、本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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