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實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實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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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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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實施

《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的決定

(2020年1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促進危險貨物的安全、高效流通,根據國務院工作部署,參照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聯合頒布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暫停實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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