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環境保護稅我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環境保護稅我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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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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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環境保護稅我省適用稅額和應稅

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稅我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的報告》,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環境保護稅我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的議案》。會議同意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決定:我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增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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