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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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保證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基礎,聯繫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經常性工作。通過聯繫代表,了解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情況,保證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聯繫代表的日常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都負有聯繫代表的責任。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代表意願,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

(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與代表保持經常性的聯繫,並重點聯繫二至三名在基層工作的代表,聽取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三)省人大常委會建立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應協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可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採取走訪、座談、通信等方式,廣泛徵求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六)省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並就代表反映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七)對代表來信反映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認真辦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在每年的適當時候,省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視察、檢查,有關機關、組織應接受代表的監督。

(九)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專題調查、民主評議、述職評議等活動,可邀請代表參加。

(十)省人大常委會每年的工作要點應發給代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部分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省人大常委會應做好代表的培訓工作,並向代表發送有關學習參考材料。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聯繫駐當地的省人大代表。

省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活動時,可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省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積極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及時向有關單位轉交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根據代表的意見和便於組織、便於活動的原則,按行業特點或居住狀況,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採取單獨編組或混合編組等形式,將代表編為若干個小組,定期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駐豫部隊和武警河南總隊的代表編組及活動,由河南省軍區政治部和武警河南總隊政治部確定。

駐省直單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選舉單位參加活動一次。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及時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使代表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第八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支持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並為其執行代表職務創造必要的條件,依法保護代表的合法權益。

代表參加統一安排的活動時,應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對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採取多種方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先進事跡。

第十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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