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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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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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和分性別監測統計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發揮社會監督職能,支持、協助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維護婦女的權益,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婦女的權益。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政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婦女和婦女組織的意見,應當尊重少數民族婦女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不得含有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各級婦聯組織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應當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擔任領導職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對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應予重視,對符合條件的女幹部,應當優先任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婦女領導幹部。女性相對集中的單位應當配備適當比例的婦女領導幹部。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輟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女性兒童少年監護人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同住子女教育納入當地教育規劃,保證流動人口同住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規劃,採取措施,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提高婦女受教育程度,為婦女接受終身教育提供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婦女法律知識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鼓勵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採取減交、免交、緩交學費、雜費等措施,幫助貧困、殘疾女學生就學。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捐資助學,設立助學基金、獎學金,為貧困、殘疾女學生就學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專業錄取、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不得附加限制性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應當進行男女平等和女性自我保護等方面的常識教育。有女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有條件的省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婦女兒童活動中心。

體育彩票的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開展婦女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招聘錄用人員時,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女職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女職工在法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扣發、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收入及福利待遇,並不得以此為由,影響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用人單位不得以男方調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等為由,解除與其在同單位工作配偶的勞動關係,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少勞動定額和時間,降低勞動強度,保障國家規定的哺乳和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普查,有條件的可以增加項目和次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預防、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傳染性疾病。有條件的地方,衛生部門應當對農村婦女和城市流動務工婦女定期組織婦科病普查。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將符合生育政策的農村婦女生育納入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並為貧困婦女提供生育救助。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歧視婦女,不得違反規定強令婦女提前退休或者延遲退休,不得降低婦女的退休待遇。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十九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

第二十條 出賣、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應當徵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對共有的不動產以及機動車等需要登記的動產可以聯名登記;女方要求聯名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予以照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喪偶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事項時,應當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婚姻狀況等為由,強迫其遷出戶口。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四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殘疾嬰兒的婦女和不育婦女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弱智、患精神病的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二十五條 禁止利用職務從屬關係、監護或者教養關係,對婦女進行侮辱、猥褻。

禁止對女性兒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對女性兒童少年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及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監護職責。

禁止以行為、語言、文字、圖片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機關投訴。有關單位和機關接到投訴,應當認真查處。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強迫、引誘婦女吸毒。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僱傭婦女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形式進行淫穢表演活動或者提供色情服務。禁止組織、脅迫、誘騙、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賣藝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通過褻瀆女性身體和性別特徵作商品推銷廣告和消費引導。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二十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雙方法律、法規中有關夫妻財產權益和其他權利義務。

禁止早婚、早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干涉中老年婦女離婚、再婚和其他侵犯婦女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員進行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對已經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投訴的,婦女組織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縣、鄉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並扶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建立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臨時救助。

第三十條 夫妻在辦理離婚期間,任何人不得以限制女方的行動自由等形式,妨害女方行使離婚權利。

夫妻離婚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子女探視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發生爭議時,子女隨母親生活對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應當優先考慮女方的要求。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婦女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調解;婦女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由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機關依照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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