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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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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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推動公民樹立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倡導綠色環保,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規範與倡導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重點治理與統籌推進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堅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結合,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行業規範、團體章程等規章制度,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範、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每年3月第一周為本省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周。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十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維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係;

(三)尊重、愛護國旗、國徽和國歌,升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行禮,不得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穿着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說粗言穢語;

(二)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

(四)乘坐電梯、公共交通工具時按秩序上下,禮讓老、弱、病、殘、孕人員;

(五)不從建築物、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在觀看演出、比賽等活動時,有序進出場地,服從現場管理,文明喝彩助威,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七)不損壞路燈、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標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

(八)開展健身、娛樂、宣傳、銷售、慶典等活動時,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避免噪聲擾民;

(九)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遵守秩序,不干擾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輛應當安全、文明,禮讓行人,禁止接打電話,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占用應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輛駕駛員在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載;

(三)駕駛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禮讓行人,不超速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違反規定載客載物,不亂停亂放;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人員讓座,不得搶座、霸座,不脫鞋晾腳,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員,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設施和相關設施設備,文明使用,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意在建築物、構築物牆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噴塗、粘貼;

(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自覺佩戴口罩;

(三)患有傳染性疾病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依法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

(四)不隨地吐痰、便溺,不隨地扔煙頭;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排污水、亂堆雜物;

(六)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七)不亂發亂貼亂扔廣告、傳單;

(八)不隨意拋撒、焚燒冥紙等喪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樹木,不隨意採摘花果,不踐踏草皮綠地;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雜草;

(二)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四)不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不隨意進入自然保護區;

(五)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庫、池塘等水體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社區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擠占公共空間、應急出口、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

(二)不私搭亂建;

(三)從事娛樂、健身、裝修等活動時,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亂停亂放車輛,不違反規定為電動車充電;

(五)不違反規定飼養畜禽、寵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攜犬出戶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六)不在居民區、城區街道搭建靈棚,不在午休、夜晚時段吹奏、播放哀樂,不沿街擺設花圈;

(七)法律、法規和居民公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鄉村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辦理紅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價彩禮,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二)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三)不隨意丟棄病死畜禽、農藥及其包裝物;

(四)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烈士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三)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四)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隱私;

(四)不以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索、智能換臉、智能變聲等任何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增強守信自律意識。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抵制假冒偽劣,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傳承優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十二條 公民在各種國際場合、涉外活動和交流交往中,應當尊重對方文化習俗,遵守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展現中華美德,樹立自尊自信、開放包容、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進食,不酗酒、不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暖等資源;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學,自覺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

(六)講究衛生,養成健康生活習慣,科學預防疾病;

(七)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倡導見義勇為,依法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依法保障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支持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賑災、優撫等各類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倡導為他人提供必要的幫助或者救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八條 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個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文明行為促進保障工作:

(一)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網絡信息監督管理,淨化網絡環境,引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社會信用監管,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學生、兒童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導公民遵法守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引導文明出行;

(五)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提升基層服務和管理水平,加強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輕軌、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培育鄉風文明,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文明建設,完善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優化醫療服務流程,引導文明就醫,推進文明行醫;

(九)外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涉外禮賓、禮儀文明知識普及工作的指導,加強出國(境)人員文明禮儀教育培訓;

(十)商務、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完善行業文明服務規範,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依法查處相關領域違法行為;

(十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倡導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置服務窗口,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交通場站、道路、橋梁、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車泊位、地下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園、廣場、遊園、綠道等生活休閒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宮)、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館、影劇院、閱報欄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示設施;

(八)公益廣告欄、宣傳欄等宣傳設施;

(九)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文明行為促進相關設施。

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社會免費開放本單位衛生間、停車泊位、體育設施、場地等。

第三十五條 共享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劃,合理投放運營車輛,保障運營車輛安全清潔、停放整齊,及時修復破損車輛、清理廢棄車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志願服務中心、融媒體中心、家長學校等,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原特色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理念,報道典型案例,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面改善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本省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的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依法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幫扶和禮遇制度,採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評體系,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指數體系,開展年度文明行為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工作。

開展文明行為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指導有關部門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平台,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必要時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受理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牆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上非法塗寫、刻畫、噴塗、粘貼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禮讓行人、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行人闖紅燈、跨越護欄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辱罵、威脅、推搡勸阻人或者投訴舉報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被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按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作為當事人社會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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