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

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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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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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

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處理。

第三條 凡用任何方式,以財物為注爭輸贏的,均為賭博行為;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或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等,均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查禁賭博應當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嚴格執法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禁賭博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查禁賭博工作的綜合治理責任制。

公安機關是查處賭博的主管機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本單位、本轄區的賭博活動應當及時制止,並積極支持、協助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條 公民不得參與賭博活動,並有權制止、檢舉、控告賭博違法犯罪行為。

鼓勵和支持各種群眾性的禁賭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開設賭博場所,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帶有賭博性質的場所和經營活動,不得頒發有關證照。對開設具有賭博性質的場所一律予以取締。

第八條 賭博構成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組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賭博的;

(二)多次賭博的;

(三)賭博數額巨大的;

(四)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或經處罰後再次賭博的;

(五)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六)國家工作人員賭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不予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一)初次參加賭博,且個人參賭數額較小的;

(二)被脅迫、誘騙、教唆參加賭博的;

(三)主動坦白交代賭博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

(四)檢舉揭發他人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有賭博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或者有關單位加強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以下罰款:

(一)個人參賭在三十元以上不滿一百元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參賭在一百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參賭在五百元以上不滿一千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或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重,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主管負責人,發現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的,視情節輕重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連續多次發生賭博活動的,對其主管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有關部門取消或者不得授予綜合治理、精神文明等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旅遊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從重處罰外,有關部門應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公安機關查處後應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禁賭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充公安人員查處賭博,或以抓賭為名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查獲的賭博財物、非法所得和賭具,一律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查處賭博案件,應當依照下列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逐項清查參賭的財物,並出具票據;

(三)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

(四)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條 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一律無效。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罰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查禁賭博執法行為應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辦理的賭博案件可以依照規定進行查詢,發現處罰錯誤的,應當責令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對重大賭博案件可以直接組織查處。造成錯案的,對辦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人員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辦案。

公安人員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帶有賭博性質的場所和經營活動頒發證照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賭資、罰沒財物和賭具的;

(三)與參賭人員互相勾結、支持、縱容賭博的;

(四)為參賭人員通風報信、包庇賭博的;

(五)打罵、侮辱、體罰當事人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對在查禁賭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家庭成員、親屬之間娛樂中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活動,不以賭博追究。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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