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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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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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1983年4月29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我省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議案。會議認為: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我國的一項重大國策,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河山,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為了加速實現綠化中州大地的宏偉目標,發揚中華民族植樹愛林的優良傳統,進一步樹立集體主義、共產主義的道德風尚,會議決定:為了把我省已經開展起來的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持之以恆,堅持不懈,使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年年有所改進,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一年比一年成績更大,特作如下決議:

一、根據國家的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男性十八至六十周歲,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須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在我省山區、丘陵區、沙荒區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不得少於五棵;平原地區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不得少於三棵;城市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栽花、種草任務。上述各類地區及城市也可完成相應義務植樹勞動量的整地、育苗、管護和其它綠化任務。

二、每年三月定為我省的植樹造林月。在植樹造林月里,要加強領導,全民動員,集中力量,開展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運動。

三、義務植樹勞動,只限於用在本市、本縣所轄範圍內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城市綠化。

四、義務植樹,要統一規劃,講究科學,注重實效。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對義務植樹進行一、兩次檢查評比,成績優異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的公民或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經濟處罰。

五、會議責成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決議精神,制定《河南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提交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公布施行。

會議號召:全省勤勞智慧的人民,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高度的愛國熱忱,自覺地履行自己的光榮義務,人人動手,年年植樹,發揚愚公移山的精神,為全面綠化中州大地,實現大地園林化作出貢獻,為建設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而共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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