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8)豫1002刑初464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豫1002刑初464號

2018年9月28日

公訴機關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小果,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漢族,高中畢業,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臨潁縣原業務員,住漯河市臨潁縣(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臨潁縣)。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2017年12月13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12日被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許魏檢公訴刑訴(2018)4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小果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燕、李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小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孫小果與萬某(已判刑)、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以薛某的名義在臨潁縣藍卡電腦有限公司三店辦理虛假購買聯想台式電腦分期業務,騙取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貸款6000元分肥。

2.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孫小果與萬某(已判刑)、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以韓某的名義在臨潁縣藍卡電腦有限公司三店辦理虛假購買聯想台式電腦分期業務,騙取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貸款6000元分肥。

3.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孫小果與萬某(已判刑)、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以馬某1的名義在臨潁縣藍卡電腦有限公司三店辦理虛假購買華為手機分期業務,騙取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貸款6000元分肥。

4.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孫小果與萬某(已判刑)、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以李某的名義在臨潁縣藍卡電腦有限公司三店辦理虛假購買聯想台式電腦分期業務,騙取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貸款6000元分肥。

5.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孫小果與萬某(已判刑)、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以劉某的名義在臨潁縣藍卡電腦有限公司三店辦理虛假購買華為手機分期業務,騙取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貸款5500元分肥。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孫小果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7月26日退還被害單位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的損失29636元,並取得被害單位捷信金融消費有限公司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小果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告人孫小果供述和辯解,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孫小果的戶籍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接受證明材料清單、證人韓某、劉某、岳某、薛某等人個人信用報告複印件、證明貸款時間、貸款金額相關材料、許魏公(刑)調字[2017]10168號調取通知書調取證人韓某、李某、劉某、馬某1、岳某、郭某6人個人貸款申請表、孫小果業務員資料、許魏公(刑)調證字[2017]10187號調取證明通知書調取證人岳某、郭某、馬某1、楊某1、陳某分期合同相關資料、被告人孫小果到案經過以及其他同案犯的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萬某、孔某、張某、馬某2、岳某、郭用美、韓某、劉某、李某、馬某1、薛某、羅某、楊某2的證言,被害單位代表何某陳述,被告人孫小果準確辨認出馬某2,證人萬某辨認出馬某2,證人孔某辨認出張某和萬某,被害單位代表何某辨認出孫小果,證人岳某辨認出孔某、萬某,證人郭某辨認出萬某,證人劉某辨認出孔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均經當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小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小果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小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小果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孫小果主動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小果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艷媛

人民陪審員  張 楊

人民陪審員  余 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穆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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