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4)豫01強清2號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1強清2號 作者: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
本院根據中國收穫機械總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對鄭州中收農機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中收公司)強制清算一案,並於2024年4月16日依法採取搖號輪候方式指定河南大周律師事務所為鄭州中收農機銷售有限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鄭州中收公司債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於連帶債權,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清算組通訊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心怡路楷林IFC-D座19層;聯繫人:丁凌雲;電話:1893956 ;郵箱:dazhouguan @126.com。債權人也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中原破產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詳見附件)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逾期申報的,可以在債務清償方案提交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利。鄭州中收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於2024年6月5日下午三時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東路19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法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