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豫0191刑初169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豫0191刑初169號

2018年7月26日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刑終890號刑事裁定書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豫0191刑初169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喚琦,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於河南省西華縣,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現住鄭州市,戶籍所在地鄭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3月2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9月2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邱波,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文靜,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鄭開檢公訴刑訴[2018]30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喚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艷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喚琦及其辯護人邱波、王文靜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複雜,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院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的被告人賈喚琦先後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並稱「鑫琦系」公司。目前陝西鑫琦公司及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三亞分公司已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被告人賈喚琦及「鑫琦系」公司以房地產項目為主要投資手段,通過刊登廣告、發放宣傳冊、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宣傳,用陝西鑫琦公司名下的房產為抵押,與客戶簽訂《資產購買協議》、《資產回購協議》等內容,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承諾客戶在持有合同期間擁有固定收益(月息1.1分至2.5分)。「鑫琦系」各公司將所吸收的資金匯入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及部分個人賬戶後,用於客戶還本付息及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或者低價團購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建正房地產有限公司、河南綠地廣場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房產,或者以月息3.5分左右的利率借貸給河南亞信實業有限公司、保豐置業(大連)有限公司、陝西中登房地產公司、南陽市金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地產公司或個人,從中獲取息差。 根據審計結果顯示,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及其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為23.657億,購買資產、對外借款及投資等支出總金額為23.698億,其中資產類支出11.414億,對外借款支出2076萬元,還本付息支出10.69億,員工分紅及工資、購置車輛、業務員承包費等支出金額為1.325億,其他投資支出620.48萬元。目前共涉及投資客戶2585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9.214億,其中:已結清客戶246人,涉及金額為1.182億;未兌付客戶2339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8.032億,扣除本息後的未兌付金額為15.736億。由於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時向客戶支付本息,給廣大客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賈喚琦主動到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並出示了如下證據:被告人賈喚琦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劉某1、鄭某1、趙某1等人的證言;理財客戶陳某2、楊某1等人的證言;鑑定意見;以資抵債協議、客戶登記資料、和解協議、資產清單、債權債務確認書、合同清單、資產共有協議、結清客戶資料、工商登記資料、公司情況及項目宣傳資料、媒體廣告資料;查詢、扣押、凍結資料;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賈喚琦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喚琦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稱其願意積極籌款退賠,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中有部分特定人群的借貸,應當認定為合法借貸,不應認定為非法集資款項,應當予以扣減;被告人賈喚琦認罪認罰,有自首、坦白的情節;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吸收款項主要用於生產經營,運營模式是先有房產然後再抵到客戶名下,公司現有大量的可變現房產,資產大於負債;賈喚琦積極面對客戶,和解兌付,社會危害性不大;主動終止吸收資金,中止犯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贓、退贓;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有立功心態及表現;截至庭審,鑫琦案件涉案七地中,鄭州、西安、三亞已經全部和解兌付完畢,太原就剩餘1戶,成都剩餘8戶,北京剩餘17戶,兌付人數均超過90%;有部分客戶對賈喚琦表示諒解。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賈喚琦依法減輕處罰。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當庭提交以下證據:1、公告和照片,證明鑫琦公司堅持面對客戶,持續和解、兌付,通過會議、短信、面對面等多種方式溝通,窮盡各種方法解決問題;2、各分公司諒解申明書及感謝信,證明部分客戶對鑫琦公司表示理解與諒解;3、和解數據,證明持續和解,大部分客戶希望和解;4、兌付數據,結清證明,證明持續兌付;5、上海員工花名冊、社保記錄、員工明細及其他分公司員工及家屬投資明細,證明本案中有大部分的特定投資人;6、北京鑫琦控股收購的債券337份,金額11717.80972萬元;7、西安中登情況說明,證明鑫琦公司對其提供借款,幫助企業解困;8、北京房益寶關於收購債券的協議,證明鑫琦公司一直在努力解決客戶的債券兌付問題。

經審理查明:自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的被告人賈喚琦先後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並稱「鑫琦系」公司。目前陝西鑫琦公司及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三亞分公司已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被告人賈喚琦及「鑫琦系」公司以房地產項目為主要投資手段,通過刊登廣告、發放宣傳冊、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宣傳,用陝西鑫琦公司名下的房產為抵押,與客戶簽訂《資產購買協議》、《資產回購協議》等內容,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承諾客戶在持有合同期間擁有固定收益(月息1.1分至2.5分)。「鑫琦系」各公司將所吸收的資金匯入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及部分個人賬戶後,用於客戶還本付息及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或者低價團購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建正房地產有限公司、河南綠地廣場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房產,或者以月息3.5分左右的利率借貸給河南亞信實業有限公司、保豐置業(大連)有限公司、陝西中登房地產公司、南陽市金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地產公司或個人,從中獲取息差。

經查,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及其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為23.657億,購買資產、對外借款及投資等支出總金額為23.698億,其中資產類支出11.414億,對外借款支出2076萬元,還本付息支出10.69億,員工分紅及工資、購置車輛、業務員承包費等支出金額為1.325億,其他投資支出620.48萬元。根據審計結果顯示,目前共涉及投資客戶2585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9.214億,其中:已結清客戶246人,涉及金額為1.182億;未兌付客戶2339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8.032億,扣除本息後的未兌付金額為15.736億。由於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時向客戶支付本息,給廣大客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賈喚琦主動到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投案。

另查明:案發後,鄭州市公安機關查封了位於陝西漢中市城固縣北一路西一路馳宇·星光花園的合同編號為×××××××01(以下合同編號簡寫後二位)、05、06、08、12至22、28、29、30、37、43、45、47至51、53、54、56至62、67、70至74、76、77的共計43套房產(輪候查封);查封了位於許昌長葛市×××××17號樓2單元14樓東戶、西戶、C區17號樓3單元14樓東戶、西戶共計4套房產;扣押了陸奇根名下車輛識別代號為ZAMJK××××××××4956車牌號為滬A×××××的藍色瑪莎拉蒂總裁S系列汽車一輛;凍結了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光大銀行鄭州文化路支行的存款263256.12元,本院於2018年5月7日實際凍結該賬戶365014.4元;凍結了田某1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13.94元,本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13.94元;凍結了鄭某1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20720.44元,本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22569.85元;凍結了劉某1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4.78元,本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4.78元;凍結了賈喚琦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2元,本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2元;凍結了賈喚琦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0.46元,本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0.46元;凍結了李某1在光大銀行鄭州新區支行的存款1248282.49元,本院於2018年5月7日實際凍結該賬戶1258880.61元。 上海市公安機關在偵查時查封了陸奇根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室及××××地下1層車位92;查封了陝西鑫琦資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三亞市、陵水縣、武漢市、大連金州新區、秦皇島、西安等地多處房產;凍結了部分公司股權及賈喚琦、程某、李某3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1、鑑定意見:河南中財德普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意見書豫中德會鑒字【2017】026號,該鑑定意見顯示鑫琦公司各地區吸收的資金總額為2365731546.64元;各地區未兌付客戶合計2339人,扣除利息和已兌付本金後的未兌付金額1573631915.82元;截至報告日公司提供的其所擁有的房產及車位市場參考總價共計2319995272.00元、對外債權20823500.00元、其他資產698601177.00元;鑫琦公司從2016年2月到出具報告日期已兌清客戶共計246人,涉及合同金額118225000.00元。

鑫琦公司擁有建正東方中心、瀚海北金商業中心、正商航海中心等22個房產及車位項目,2017年3月市場參考總價值為2319995272.00元。對外債權有河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杜某1)、河南某傳媒服務有限公司、谷某1、河南省某創業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吳某1、時某1、吳某2、陸某1、鄭某2(太原)共計20823500.00元。其他資產有鞏義礦山、置換馬某1債權共計698601177.00元。

2、被告人賈喚琦的供述:2009年5月至今,我成立了河南鑫琦投資諮詢公司(2014年7月左右,更名為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長,主營房產買賣、過戶等中介諮詢服務業務。大概分別於2013年6月成立了陝西鑫琦資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鑫琦公司),同年7月成立了陝西鑫琦公司太原分公司,後又成立了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太原分公司。2015年3月份,成立了北京鑫琦控股有限公司,控股之前在所有省份成立的鑫琦公司,還包括河南鑫琦投資諮詢公司(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鑫·光明行運營中心。陝西鑫琦公司本身既在西安開展的有業務,又是北京、上海、成都、太原等分公司的母公司;北京鑫琦控股有限公司與河南鑫琦投資諮詢公司(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個團隊。

跟客戶簽的《資產購買協議》,都是以陝西鑫琦公司的名義對着客戶簽訂的。公司以房地產開發商抵押過來的價格,出讓給客戶,客戶擁有合同期間的房產固定收益。合同期滿後,若公司無力償還客戶的借款,合同約定房產將歸客戶所有,並由陝西鑫琦公司負責辦理相應的房產過戶手續。客戶通過刷POS機和網銀轉賬的方式將資金轉到以陝西鑫琦公司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內,這些POS機在各地分公司使用,但POS機綁定的銀行卡都在鄭州的北京鑫琦控股公司財務處保存。公司收到資金後,才會出具正式的合同並通過郵寄的方式寄往各地分公司,由各地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交給投資客戶。客戶的資金進入陝西鑫琦公司的賬戶後,再次轉到公司掌握的個人卡中(有於某1、李某3等人),再通過個人卡向融資方轉賬。融資方給我們付利息是直接轉在公司掌握的個人卡手中,最後再通過這些個人卡向投資客戶支付利息以及償還本金。這些銀行卡的具體信息,以及公司財務報表和流水賬目,已經提供給了上海警方。

我們把款項借給開發商後,由於開發商長期不能支付本息,我們公司又需長期向客戶支付利息,久而久之,公司就嚴重虧空了,加上房產主要是在西安、鄭州、武漢、秦皇島、三亞等地,不在上海客戶的居住地,有部分客戶不願意接手房產,於是問題就首先在上海爆發了,最終也導致了北京鑫琦控股公司整體的垮台。我安排河南鑫琦公司的人去各地發展業務,這些人員在各地分公司一般都是行政主管,然後這些人在當地聘請專門人員做業務主管,負責招聘業務員,開展相關業務。發展客戶的工作都是由這些各分公司的業務主管和業務員在具體操作。目前涉及的還沒有兌付的客戶有2100人左右,還有16億1千8百萬的資金未給客戶兌付。目前陝西鑫琦名下的房產經評估價值23億元左右。公司資金的支出,大致分為幾個去向:向房地產或置業公司購置房產,向「鑫琦」公司借款的一些房地產公司,向「鑫琦」公司借款的個人或單位,購置車輛、員工工資、分公司業務員提成、向客戶還本付息及公司支付房租、水電、出差、廣告等辦公費用。

根據統計客戶合同顯示,以瀚海北金63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8億左右;以建正東方中心52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65億左右;以綠地中心23套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4億;以正商航海廣場96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2.1億;以綠地新都會31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3億;以秦皇島時代逸城13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300萬;以武漢鋼谷4套房產的名義,共計向客戶借了110萬。共計以282套房產的名義,向客戶借了8.5億左右。

以陝西鑫琦公司、河南鑫琦公司或其他名義,給客戶簽訂協議的資產在河南省內主要有:正商和建業共同開發的建正東方中心,地址位於商都路中興南路西北角,我們擁有大約12000多平米;瀚海地產開發的位於金水區北三環的瀚海北金、鄭東新區金水東路心怡路的瀚海領事館,其中我們擁有瀚海北金約13600平米,擁有瀚海領事館約4300平米,但是瀚海領事館的房產在案發時我們有1000餘平米尚未支付款項;正商集團開發的航海廣場,我們擁有6300餘平米;綠地集團開發的位於鄭東新區東風東路康平路的綠地中心、金水東路東風南路的綠地新都會,其中綠地中心我們擁有約有5800餘平米,但是約有2000平米我們尚未支付款項,綠地新都會我們擁有約5200平米,但是約有3000平米我們尚未支付款項;東方鼎盛集團開發的位於鄭東新區正光北街東方鼎盛中心、東方鼎盛御府的車位,其中東方鼎盛中心標準車位我們擁有28個、子母車位4個;金苑置業集團開發的位於南陽新政府旁邊的金苑如意廣場,我們擁有150個車位、2200平米的商鋪。根據當時的約定和協議,瀚海北金這63套房產,大約價值是1.6億多元;建正東方中心52套,價值大約是1.2億;綠地中心23套,價值大約是1.8億;正商航海廣場96套,價值大約是4億多;綠地新都會31套,價值大約是1.2億左右;秦皇島時代逸城13套,價值大約是1500萬左右;武漢鋼谷4套,價值大約是200萬。2013年在上海購買一輛二手瑪莎拉蒂總裁,花費134萬元,用的是上海客戶的資金購買,車在2013年底送給陸某1。2013年初我花了45萬多元購買一輛寶馬Z4,以獎勵的形式給陸某1,2014年初送給馬某1,用客戶的集資款購買。

客戶的集資款項對外借貸的單位和個人有:河南某傳媒服務有限公司,大概在2014年左右向我們借了100萬左右,目前還欠公司70萬左右;李某4、王某4共計向公司借了2000多萬元,因後來無能力歸還本息約3000萬,就給我們折抵了他們開發的價值4000萬的南陽如意廣場的商鋪及車位;谷某1向公司借了540萬元,至今未歸還;河南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向我們借了2000多萬,目前還欠我們不到700萬;員工李某1、胡某2分別向公司借了32萬、17萬,至今未歸還;河南某擔保公司借了我們2000萬、時某1借了我們300萬,至今都未歸還;河南省某創業投資擔保公司2015年年初向我們拆借了200萬,一直未歸還;吳某1借了公司15萬,目前沒有歸還;要某1向公司借了200萬,至今未歸還。2011年左右,鞏義的秦某1以經營礦山的名義向我們借400萬,目前大約還欠本金340萬左右;投資金水區連霍高速、中州大道的興發飼料約計500萬,目前已經結清。

馬某1向我借款1500萬、我替他繳納2000萬保證金,以及給他解決6個多億客戶債務,作為回報,馬某1把陝西半坡山煤礦探礦權75%的股權質押給了我。大概在2013年,我們以陝西鑫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出資了1800萬,從李某5手中購買了市價約為3500萬元的房產,有住宅、商鋪,這些房產位於漢中市城固縣。其中2300萬的房產,已過戶至馬某1指定的債權人名下,用於幫馬某1進行債權置換、解決其個人債務。其餘大約1200萬元的房產屬於我們公司所有,但因當地開發商涉嫌一房多賣,且有可能涉嫌了別的經濟犯罪,導致我們公司的這1200萬元的房產仍在李某5名下,無法過戶給我們。目前剩餘還有43套房產是屬於我們的,小區名字叫馳宇星光花苑。

我們總共結清了246人的1.18225億集資款項,其中:1、上海的55個客戶,合同金額為4270萬,我們用東方鼎盛御府地下車位、東方鼎盛中心停車位、曼哈頓地下車位、瀚海北金西塔的房產、中登文景時代停車位及其他資產,給他們兌付或者結清了;結清了太原的4個客戶,合同金額為123萬,用的是曼哈頓地下車位和中登文景時代停車位;結清了西安的73個客戶,合同金額是5640萬,用的是東方鼎盛御府地下車位、中登文景時代停車位、秦皇島時代逸城的房產、2部林肯汽車及少量現金或其他資產;結清了北京的2個客戶,合同金額是15萬,用的是東方鼎盛中心的1個地下車位;結清了成都的55個客戶,合同金額是767萬,用的是曼哈頓地下車位、中登文景時代停車位、東方鼎盛的停車位;結清了三亞的9個客戶,合同金額是188萬,用的是中登文景時代停車位、東方鼎盛御府地下車位、曼哈頓地下車位;結清了鄭州的47個員工或員工的直系親屬,金額是799.5萬,用掙得的收益,以現金形式全部結清;結清了招商部的1個客戶,合同金額是20萬,用現金結清;新疆的幾個朋友的446萬,已經全部結清。

3、證人劉某1、鄭某1、趙某1、程某、郭某1、潘某1、王某1、趙某2、郭某2、張某1、王某2、沈某、郭某3、趙某3、劉某2、王某3、張某2、周某、胡某1的證言證明:賈喚琦先後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三亞分公司,賈喚琦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實際控制人。公司以房地產項目為主要投資手段,通過各種方式宣傳,用公司名下的房產做抵押,與客戶簽訂協議,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承諾收益的事實。

4、證人李某6的證言:我們承包的是北京奔馳公司在河南的車輛月供逾期信息調查工作。因為熊濤跟賈喚琦認識,但我們沒有成立自己的公司,無法直接跟北京奔馳公司簽訂合同,也沒法繳稅納稅、開具發票等,所以我們就用鑫琦公司的名義跟北京奔馳公司簽了合同,租用了鑫琦公司的辦公場所,說成是鑫琦公司的奔馳金融部。我所經歷過的跟鑫琦公司的業務沒有過交叉。

5、證人劉某3、王某4的證言:劉某3是弘鑫投資控股集團公司、河南省弘億國際農業公司總經理,因公司資金緊張在2015年向賈喚琦借款200萬元,目前沒有能力歸還;王某4在2015年春節,其金苑公司因資金緊張向賈喚琦借款200萬元。2月6日,又向他借款2000萬元,利率約定為5分。給賈喚琦支付的利息是900萬現金及23個車位。在2015年12月31日雙方協商簽訂最終本息還款協議,約定:共欠賈喚琦本息為2540萬,金苑公司用自己開發的位於南陽市金苑如意廣場的「福潤花園」3號樓第2層1635㎡的商鋪、第3層1635㎡的商鋪,及1、2、3號樓共計36個地下停車位予以折抵。

6、證人夏某的證言:2015年12月份,陝西鑫琦公司以低價團購河南綠地御湖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綠地泰晤士項目的房產名義,給我們公司交了1000萬元。陝西鑫琦公司在做債權置換業務,通過給我們公司繳納1000萬元,作為他們或者公司客戶認購房源的定金,他們總共認購了482套房子。目前,這482套房已經由陝西鑫琦公司的客戶購買了。我合計了下,這482套房子的定金總金額是800萬元。聽我們公司說,另外200萬元由於合作終止的原因,好像已經退給鑫琦公司了。

7、證人楚某1的證言:我由於個人生意上資金周轉的原因,從2013年至2016年,總共向賈喚琦借了108.975萬元,期間我還了5萬,目前尚欠賈喚琦103.975萬元。由於我投資房地產的現金暫時未收回,經過我與賈喚琦協商,我們一致同意用我持有的許昌長葛市行政大道17號樓的4套房產進行債務折抵。通過這種方式,我們雙方的債權債務算是全部結清了。

8、證人唐某(亞信實業有限公司)、證人朱某(東風鼎盛地產公司)、證人張某3(河南上林置業有限公司)、證人石某(河南綠東置業有限公司)、證人李某2(河南綠地廣場置業有限公司)、證人鄭某2(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的證言,證明:上述公司與鑫琦公司經濟來往情況,向鑫琦公司借款及還款的情況。

9、證人常某、張某4、喬某、劉某1、郭某1、李某3、王某3、李某4、鄭某1、趙某4、李某5、陳某1、潘某1、楊某2、胡某2、潘某2、鄭某3、孔某、陳某2等理財客戶的證言及鑫琦案件集資情況調查表、入職登記表、個人檔案、聯合理財協議、收據、銀行流水明細,證明:常某等人均為鑫琦公司的員工,在鑫琦公司工作期間,知道鑫琦公司可以理財,向鑫琦公司投資理財的事實。證人楊某1是通過鑫琦公司員工介紹在鑫琦公司投資理財。

10、鑫琦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公司資料及工商登記資料,包括河南鑫琦公司通訊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鑫琦公司宣傳資料、鑫光明行每日記賬資料,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玉鳳路分公司、東風路店、宋寨南街店工商登記資料、河南鑫琦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陝西鑫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北京鑫琦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其中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賈喚琦;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鄭某1。綜合證明:鑫琦系公司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11、上海警方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立案偵查的浦東新區金某1、高某1、俞某1、王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材料,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於2016年2月16日對陸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於2016年4月7日對金某1、高某1、俞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陸某1、金某1、王某5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0月29日依法提起公訴。上海市公安機關查封了陸某1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室及×××××地下1層車位92;查封了陝西鑫琦資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金水區北三環路73號瀚海北金66套房產、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商都路建正東方中心61套房產、位於鄭東新區東風東路西康平路南1套房產、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東風南路東金水東路北鄭東綠地中心38套房產、查封了鄭東新區東風東路西康平路南綠地新都會25套房產、查封了鄭東新區祥盛街南心怡路東4套房產、查封了位於鄭州市二七區航海路南祥雲路東正商航海廣場23套房產、查封了位於三亞市、陵水縣、武漢市、大連金州新區、秦皇島、西安等地多處房產;凍結了部分公司股權及賈喚琦、程某、李某3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12、有關地市、區域涉案人員、財物、立案情況,證明: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於2016年2月27日對陝西鑫琦資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三亞市公安局與2016年2月29日對陝西鑫琦公司海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於2016年3月1日對陝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偵支隊協助河南省公安廳開展對「鑫琦系」調查取證工作;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經偵大隊對陝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13、公安機關查詢、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書證、物證,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鑫琦公司的財產,及對該公司通過民事或者其他手段獲得的財產性權益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包括鄭州市公安局扣押陸某1持有的瑪莎拉蒂總裁S系列藍色汽車一輛、輪候查封賈喚琦持有的陝西省漢中市城固縣北一路與西一路交叉口東南角馳宇星光花苑43套住宅、長葛市宏基鑽石城4套房產。

公安機關同時扣押了該公司的涉案賬目往來及相關證據材料,作為本案審計的重要依據,同時證明了部分吸儲資金的去向。

14、建正東方中心寫字樓、東方鼎盛御府地下車位、中登文景時代房地產等資產的估價報告,證明鑫琦系公司相關房產的情況,作為司法鑑定意見的參考依據在案。

15、鑫琦公司與各公司關聯的書證、物證,包括武漢鋼谷、海南中度商品房、河南升龍置業車位使用權、鄭州建正東方中心商品房等項目的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明細賬以及轉賬憑證、收據等資料,證明鑫琦系公司購買相關資產的情況,作為司法鑑定意見鑫琦公司資產統計在案。

16、向鑫琦公司借款(用款)公司、企業、個人的書證、物證,包括:楚某1、海南中度房地產公司、要雲等借款憑證及相關流水,證明鑫琦系公司對外借款的情況,作為司法鑑定意見鑫琦公司對外借款統計在案。

17、理財客戶合同資料、協議等書證,包括西安客戶雷某1、車某1、酒某1以資抵債協議、資產購買協議書、擔保函、結清證明;王某6債權置換資料;上海客戶黃某1、何某1等人以資抵債協議;太原客戶寧某1、李某7、韓某1以資抵債協議;成都客戶周某1、黃某1等人以資抵債協議、和解協議、分期兌付、兜底還款協議等,章某1、殷某1等以資抵債協議、抵債資產清單,部分客戶的和解協議、分期付款協議、結清證明、已結清客戶資料。綜合證明本案客戶投資理財、兌付的情況。

18、鑫琦公司債務、債權有關資料的物證、書證,包括出借給馬某1的資產明細等資料,楚廣軍借款及還款證據資料,城固房產的證據資料,秦某1、徐某1、吳某2、杜某1等欠款人資料,鑫琦公司資產狀況明細表及部分資金去向資料,河南弘鑫創業投資擔保公司提供的借款證據資料,綠地公司提供的鑫琦公司資金投入泰晤士項目部的情況說明,南陽金苑房地產公司提供的以資抵債協議,城固縣馳宇星光花苑商品房買賣合同,東方鼎盛地產公司提供的與陝西鑫琦公司經濟來往的證據資料,朱某提供的與河南鑫琦公司經濟來往的證據資料,河南上林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關於陝西鑫琦繳款欠款情況表、銀行回單及收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陝西鑫琦公司經濟來往的證據資料、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綜合證明:鑫琦公司對外的債務債權情況。

19、客戶登記資料及其理財資料,證明:客戶在鑫琦公司的投資理財情況。

20、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賈喚琦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

21、到案經過,顯示:賈喚琦於2016年3月28日主動到鄭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投案。投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提供公司賬目資料,說明涉案資金去向和資產狀況,同時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繳涉案財物,積極與受害人溝通,爭取和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喚琦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人賈喚琦辯護人辯稱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中有部分特定人群的借貸,應當認定為合法借貸,應當予以扣減的意見,經查,根據證人常某、張某4等人的證言可知,涉案的鄭州地區的集資客戶基本是河南鑫琦公司的員工,在知道公司有集資理財項目後或以個人名義或以親屬名義向鑫琦公司投資,錢款的來源包括個人資金和向他人借貸資金,也有部分客戶系通過鑫琦公司員工介紹到該公司投資。綜上可知,上述集資行為並非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集資的對象並非局限於公司內部,綜合全案看,是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集資的一部分。仍是對社會經濟金融秩序的破壞。故不應予以扣除。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公司現有大量的可變現房產,資產大於負債的意見,經查,根據司法鑑定意見、鑫琦公司與關聯公司房產的買賣合同、轉賬憑證等及被告人供述可知,賈喚琦非法集資的款項主要去向為借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借款人,在不能償還時用抵押的房產抵債。本案中有大量屬於鑫琦公司權益的房產項目,但部分存在抵押等糾紛或錢款未付清等情況,將來可實際變現的價值未定,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不能視為資產大於負債。該項意見本院部分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賈喚琦主動終止吸收資金,系犯罪中止,及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意見,經查,未有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稱賈喚琦具有自首情節,主動坦白,系初犯,積極配合追贓退賠,部分地區的客戶已和解兌付的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本案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喚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本案已經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清退集資參與人;本案未追回的贓款贓物,依法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 靈

審 判 員  李金波

人民陪審員  李濟賓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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