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
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
(2002年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
第三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四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五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六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與批准
第七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省轄市預算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 省、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四條 省、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省、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機構負責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省、省轄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負責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並負責預算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省轄市政府負責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條 省、省轄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具體編制以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和管理工作;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部門預算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及時將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及有關資料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的執行,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省、省轄市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
第九條 預算編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編制。
政府編制本級預算草案的辦法和實施步驟,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部門預算,編制方法和步驟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執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將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納入政府採購。
預算外資金應當納入本級綜合預算,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預算草案應當包括本級總預算、本級預算、部門預算及說明。
本級預算草案以及部門預算草案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編制完畢。
第十一條 應當細化預算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部門預算逐步細化到項目;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
第十二條 預算支出應當統籌安排,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作出單(某)項支出所占預算總支出比例或增長比例高於預算收入增長比例等肢解預算的規定。
第十三條 政府預算應依法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預備費應占本級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第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對預算編制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反饋研究意見。
在預算草案編制過程中和政府審定預算草案之前,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編制情況。
第三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草案及相關的下列資料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說明;
(三)各部門預算及說明;
(四)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十五日內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時,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作預算編制的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及貫徹有關財政經濟政策情況;
(三)預算支出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及保證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情況;
(四)是否隱瞞、少列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虛列預算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通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研究,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情況。
第四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十九條 政府應於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二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草案時,可採取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等方式進行。
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
(二)是否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可持續發展相適應;
(三)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
(四)支出結構是否合理,確保預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當;
(五)主席團提出的或者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人民代表大會在審議預算草案期間,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機構應當召開會議,根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對預算草案及報告作進一步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報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一條 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和審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機構關於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後,提出是否批准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決議草案,並將決議草案和審查結果報告印發全體代表審議後,提交大會表決。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機構的審查結果報告一併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各部門應當自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當及時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政府應當及時將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有其他重大問題,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其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有關預算決議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預征,有無截留、挪用、坐支、隱匿收入;
(三)預算超收收入、預備費、結轉資金和上級補助款項的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使用及效益情況;
(五)政府性基金、政府債務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收付的情況;
(七)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或委託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預算執行情況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對預算執行中同一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的,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將意見綜合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經主任會議同意,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作出書面答覆。
政府對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決定或決議以及監督意見,應當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依法組織預算收入,嚴格預算支出。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地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預算收入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隱匿預算資金。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按照預算、撥款程序和項目進度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科目執行,對政府財政撥付的預算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預算執行過程中,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資金的調劑和科目變更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資金的調減,應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其審查批准程序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批准預算調整的程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建立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第二十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上級政府追加的各項專款的使用情況。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報送有關資料: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月度預算收支報表;政府債務、政府性基金及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有關預算的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政府應當及時將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同級人大常委會,並在決算草案的報告中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中,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同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第六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必須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上級返還、補助、國債資金使用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需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但政府應按上級規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則使用,並將使用情況於當年六月和年底分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編制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調整情況,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預算調整方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依據和說明提交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作專題匯報。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初步審查後,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及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後,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政府應當按照預算調整決議執行,並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七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編制決算草案。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數和預算執行中預算的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決算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二)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預算執行單位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四)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政府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分別將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提交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同時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類」、「款」,重點項目到「項」的決算收支表;
(二)一級預算單位收支決算表;
(三)基金收支決算表;
(四)上級補助收入及本級補助下級支出情況說明;
(五)本級基本建設資金支出表,國債資金使用情況表;
(六)有關決算的相關說明材料。
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同時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審計項目基本情況統計表;
(二)違法違規資金統計表;
(三)重點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四)人大常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決算草案主要內容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研究,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反饋情況。
第四十條 政府應當在同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同時提交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重點支出完成和績效情況;
(三)接受上級補助款項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預算收支平衡以及超收收入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類級科目超收超支、減收減支的原因;
(六)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專項撥款使用情況;
(七)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及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審議後,應當作出是否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決算批准後,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草案的;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變更、調整預算的;不按規定程序使用超收收入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徵以及虛列、隱瞞、截留預算收入的;擅自挪用預算資金的;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不按規定退庫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公民和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的預算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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