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騎樓建築保護條例

泉州市中山路騎樓建築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泉州市中山路騎樓建築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泉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8年8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泉州市中山路騎樓建築的保護,展示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泉州市鯉城區中山路騎樓建築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騎樓建築,是指集商住功能為一體,底層沿街後退留出人行走廊,具有泉州傳統民居特色和南洋建築風貌的連排式建築物。

中山路騎樓建築保護範圍為南起江濱北路、北至鐘樓的騎樓建築本體及相關的建(構)築物,具體保護範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中山路騎樓建築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歷史建築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歷史建築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騎樓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搶救優先、保護從嚴、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騎樓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態和傳統習慣,正確處理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和保護社會共享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

騎樓建築的保護應當符合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注重與相連街巷內的歷史環境要素相協調,保持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的整體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騎樓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制定保護政策,完善保護制度,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鯉城區人民政府負責騎樓建築的具體保護工作。騎樓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履行日常巡查等職責,發現損壞騎樓建築、影響歷史風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

市、鯉城區住建、文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騎樓建築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共同設立保護資金,專項用於騎樓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市、鯉城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保護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鯉城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六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技術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騎樓建築的保護和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騎樓建築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編輯

第七條 騎樓建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有實際管理人的,實際管理人應當配合保護責任人做好相關保護工作;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實際管理人均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保護責任人並公示。單位和個人對指定的保護責任人提出異議的,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異議的三十日內決定是否調整,決定調整的應當重新公示。

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告騎樓建築保護責任人名單。

第八條 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騎樓建築的保護要求,明確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使用、維護、修繕和翻建騎樓建築。承擔修繕、翻建騎樓建築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鯉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補助。鯉城區人民政府視情況從保護資金中給予補助。

市、鯉城區住建主管部門對保護責任人修繕、翻建騎樓建築的活動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九條 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住建、文物等主管部門完成騎樓建築第一次普查工作,建立保護檔案。騎樓建築保護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騎樓建築保護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記錄下列內容,全面客觀反映騎樓建築保護狀況。

(一)保護責任人、產權情況、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二)規劃、測繪等信息記錄、有關技術資料和外觀、內部結構、裝飾等影像數據資料;

(三)修繕、加固、翻建等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四)歷史沿革、重要歷史事件等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十條 騎樓建築分為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根據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對騎樓建築進行評定,制定並公布具體分類保護辦法。

列為重點保護的騎樓建築,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外貌、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飾;列為一般保護的騎樓建築,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外貌。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騎樓建築分類保護情況,結合每幢騎樓建築的特點,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編制保護圖則,向社會公布。重點保護的騎樓建築,實行一幢一則;一般保護的騎樓建築,按照不同的建築風格編制保護圖則。

保護圖則應當包括騎樓建築的基本信息、風貌特色、建築測繪圖,使用、維護要求,有關材料工藝、施工技術等修繕、翻建要求以及歷史風貌保護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鯉城區人民政府定期對騎樓建築開展檢查評估,根據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騎樓建築實際狀況,編制騎樓建築外立面修繕計劃,並由鯉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從保護資金中安排。

第十三條 保護責任人修繕騎樓建築的,應當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編制修繕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騎樓建築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加固等搶救保護措施,並向鯉城區住建主管部門報告。鯉城區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協助保護責任人進行搶救保護。

保護責任人確有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搶救保護義務的,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從保護資金中給予補助;具備保護能力而未履行保護義務的,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先予搶救保護,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騎樓建築經鑑定為D級危險房屋且無法採取加固等搶救保護措施或者倒塌、燒毀,確需進行翻建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編制翻建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經鑑定為D級危險房屋且無法採取加固等搶救保護措施,危及公共安全,但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實際管理人可以向騎樓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翻建申請;所有權人、實際管理人均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鯉城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騎樓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翻建申請。鯉城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代為辦理翻建手續,並做好公示和證據保全工作。翻建後騎樓建築權屬不變。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騎樓建築修繕、翻建受理申請專門窗口,集中統一辦理審批手續,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審批事項。

第十七條 騎樓建築的修繕、加固、翻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建築設計和工程施工。

第十八條 鯉城區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騎樓建築修繕、加固、翻建的全程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保護責任人依法修繕、加固、翻建騎樓建築。

騎樓建築修繕、加固、翻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騎樓建築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設置的,由市消防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告知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落實消防技術標準、管理規定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備適用的火災防控裝置,定期檢查電器、電線和燃氣用具,確保使用安全。

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併合理確定站房位置。

第二十條 在騎樓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騎樓建築及其相關的建(構)築物;

(二)違反國家規定,製造、銷售、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電器、燃氣用具;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五)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六)在外立面、廊柱上釘掛雜物、張貼商業廣告、塗污刻畫;

(七)占用步行通道擺攤經營、堆放物品;

(八)損毀公共照明設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鯉城區住建、文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管理、消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騎樓建築保護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損壞騎樓建築、影響歷史風貌的行為;涉及其他部門執法管轄範圍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 整治利用

編輯

第二十二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逐步改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電力、消防等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周邊停車場、遊客服務中心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騎樓建築保護範圍內的店鋪牌匾、戶外廣告、水電錶箱、照明設施、電線、通信線纜、給排水管、空調外機(管)、燃氣管道、餐飲油煙排氣管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或者規範標準設置,與騎樓建築歷史風貌相協調。統一規劃或者規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不影響騎樓建築安全及風貌展示的原則,對中山路沿街綠化選擇適宜的植物種類和設置形式。

第二十五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拆除騎樓建築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逐步整改與騎樓建築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在保持和延續相連街巷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對相連街巷逐步進行改造和提升,使之與騎樓建築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相連街巷內名人故居、古建築、古民居以及古牌坊、古井、古碼頭、古橋梁、古碑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統一設置保護標識,實行掛牌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第二十八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挖掘、整理騎樓建築文化、民俗文化,鼓勵、支持開辦展示館、紀念館和開展休閒旅遊、文化創意、民俗體驗、傳統手工等特色活動,保護老字號和傳統特色商品,與弘揚優秀歷史文化相結合,傳承和展示歷史文化遺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騎樓建築從事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和破壞歷史風貌的生產經營活動。

鯉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中山路業態布局,根據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制定業態清單並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保護責任人不履行保護責任,導致騎樓建築原有外貌損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繕設計方案進行修繕,損壞騎樓建築或者影響其歷史風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拆除騎樓建築及其相關的建(構)築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在外立面、廊柱上釘掛雜物、張貼商業廣告,或者占用步行通道擺攤經營、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第三十四條 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挪用騎樓建築保護資金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騎樓建築修繕、翻建未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無故拖延審批時限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定期對騎樓建築開展檢查評估或者未對騎樓建築修繕、加固、翻建工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能及時指導、協助保護責任人搶救保護,或者應當先予搶救保護而未搶救保護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對騎樓建築日常巡查、檢查職責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公布本條例要求的配套規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未能在期限內制定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配套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解釋。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修改配套規定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市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騎樓建築的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