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要挾太甚請嚴行拒絕疏
經筵講官、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臣周德潤跪奏,為法人要挾太甚,請旨嚴行拒絕,以揚我武而杜狡謀,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法越之事。朝廷隱忍許和,亦欲計出萬全,暫屈一時,求伸異日耳。故藩封可棄,猶謂非域中也;邊界可分,猶謂非腹地也;商可通而兵可撤,猶謂守約而非背約也。於五款之外,作無厭之要求,仍欲遷就以保和局,何以為國乎?臣謹擇緊要八條,為皇太后、為皇上敬陳之。
一、賠費斷不可償。法索二百五十兆佛郎,合中銀三千五百餘萬兩,唐宋歲幣,貽羞史冊,有如是之累累乎?此等狂吠,何足與爭?然有權宜之說,謂不議賠而議恤,夫賠百而恤十,數且不貲,財者國家養命之源,財匱而國亦危,況我為法辱,諸國將迭起而辱我,何以堪乎?似宜直告之曰:索費即不議約,庶不為法所愚也。
一、小挫斷不可餒。法人孤軍深入,兵家所忌,我逸彼勞,我主彼客,縱有小挫,無關全局。道光舟山之役,咸豐大沽之役,皆師潰而即講和,坐失機宜,前車可鑒,務期矢志不移,不以小勝喜,不以小敗憂,必盡翦群凶而後已,則有志竟成矣。
一、下詔書以激忠憤。自文宗顯皇帝巡幸木蘭,百姓與外人為仇,二十餘年矣,雖屢以嚴法相繩,而殺外人焚教堂者,絡繹不絕,其不共戴天之恨,藏之愈久,則發之愈毒,惜未奉君父一言以洩其憤耳。今將法人之罪,明諭寰中,則忠臣義士,不煩號召,必群起與法為難矣。
一、懸重賞以勵人心。閩、廣之民,獷悍成風,械鬥則爭赴敵,頂凶則視死如歸,況應募為兵者乎?計法人入寇,多不過三千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今下一令曰,焚一兵輪者賞萬金,擒一酋虜者千金,斬一法兵者五百金,出賞貲三十萬金,法人無遺種矣。夫法人入華,勢不能閉關不出,無論軍民皆以法兵為奇貨,偶一舉足,鋒刃隨之,有不聞風夜遁耶?
一、封海口以杜陰謀。中法見未失和,兵處處可入,忽然開炮,何以御之?勢不如封禁海口,沈舟絙筏,下樁迭石,預斷入口之途,似覺稍有防範。矧封每口必停商務,各國恐以兵受累,必出為調停。此一舉兩得者也。
一、誘登岸以便邀擊。外洋相接,破敵為難,日久相持,負嵎久固。惟由船登岸之初,糗糧未運,軍火未齊,炮台未築,及其不定而攻,事半功倍,至林木叢雜,碉堡縱橫,我兵出沒無常,尤能因利乘便,法人竄擾平原,惟有處處荊棘耳。
一、伏內港以燒敵船。船在海面其勢分,難以計破,入港其勢合,易於火攻,蓋路狹既難於退避,水淺尤阻於前行,火箭噴筒,乘風下手,雖有智勇,亦無所施,所謂以奇為正者也。
一、攻北圻以牽敵勢。我撤兵守約,法索款背約,法之無禮,諸夷共知,然兵可撤亦可進,粵兵向北寧,則瓊州之謀必解,滇兵攻山西,則台灣之患自消。此圍魏救韓之策,攻其所必救耳。
凡事當權其輕重,謹守五款之中,何必妄思改轍,苛求五款之外,豈能忍辱相從,事處萬難決計。臣謹獻一得之愚,伏乞聖鑒。
再,李鴻章與法立約,於撤兵一款,約內曰調回邊界,函內曰仍扎原處,顯然兩歧。至福祿諾臨行所請三事,雖未許允,並不奏聞,竟致橫生枝節,貽誤自不待言,欲調停此事,終當責成李鴻章一手經理。昨據總稅務司赫德電稱,法欲江南總督為全權大臣,往滬詳議,夫不請李鴻章而請曾國荃,是易人也。不至津而至滬,是易地也。易人易地,則必易約,舍舊圖新,豈獨索償要挾,何所不至。且海防吃緊,重臣驟離省會,亦非計出萬全,此中操縱之宜,聖心自有權衡,非臣下所敢竊擬。惟前次赫德來署,臣察其人甚狡猾,語多哃喝,斷不可委辦要件。謹就管見所及,附片具陳,伏乞聖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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