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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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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00/99/M號法令
。
法醫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制定53條
自公布後1年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7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5, 53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5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4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53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75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刪除第49條
修正第5, 9, 48, 5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08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9、48、53 條條文;刪除第 4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37, 5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7、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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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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